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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税制改革的四个关键点
已经违反多年的新一轮个人所得税改革终于揭晓。6月19日,备受关注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这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颁布以来的第七次重大改革。除了调整社会热议的起征点外,草案还首次提出对部分劳动收入征收综合税,优化调整税率结构,增加特殊附加扣除。
综合所得税已进入“小综合”阶段
该草案明确表示,中国将对部分劳动收入实行综合税收。按照“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要求,结合当前征管能力和配套条件的实际情况,草案将包括工资、薪金收入、劳动报酬收入、报酬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内的四项劳动收入(以下简称“综合收入”)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并实行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
据悉,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采用分类征税,将应税所得分为11类,并实行不同的征税方法。税收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劳动报酬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适用7级累进税率,按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教授冯今天在接受《新京报》采访时表示,《草案》对部分劳动收入的综合征税,是我国个人所得税从分类向综合所得税转变过程中最困难的一步,反映了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的转变。目前的综合只是一个局部的综合,在财务上被称为“小综合”,与“大综合”相去甚远,但它确实是这次改革的亮点,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
“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理想方法是以家庭为基础计算所有收入和支出,收入减去支出的余额就是个人所得税的基数。然而,以这种方式征税涉及收入和支出方面的信息管理和统计。目前,根据中国的现状,需要逐步推广。”冯直截了当地说,从目前的情况看,中国的综合税制尚未完全铺开。“但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方向应该从分类所得税向综合所得税转变,即无论何种形式的收入,都应该统一计算和征税。本草案对部分劳动收入实行综合征税,也将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分类税的平衡。”
特别扣除包括生活费用
减税一直被业界视为纳税人减轻税务负担的主要方式之一。该草案首次设置了“特殊扣除”的内容,丰富了扣除类别。具体而言,草案明确,在继续执行现行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的同时,增加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费用、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特别附加扣除考虑到个人负担的差异,这更符合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原则,有利于税收制度的公平。”财政部部长刘坤在解释草案时表示。
“现阶段,在没有综合税的情况下,我国的税收减免采用成本扣除法,即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另一方面,除了家庭经营所需的费用外,个人负担如教育、医疗、房租等。都是生活费用。这一次,这些作为特殊项目扣除,这实际上承认了个人在这一阶段的教育和医疗费用。成本的合理性。”冯对说道。
以子女教育支出为例,一些专家指出,近年来,抚养子女的成本不断上升,影响了许多家庭再次生育的决策。原国家卫生计生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司司长庄公开表示,因经济负担而不愿生育二胎的家庭比例超过70%。
另一个引人关注的问题是这次特别扣除的“住房贷款利息”。易居智库研究部主任严跃进直言不讳地表示,购房利息支出可以从个人所得税中扣除,这可以有效降低相关群体的购房成本。
但是,冯指出,目前探索按揭利息扣除只建立了一个框架,但配套设施还不成熟。在当时的细则中,只需住房和投资住房的区别肯定会有所区别。
税率结构较低,税率区间大幅扩大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不仅打算提高税收门槛,而且还优化了税率。《草案》明确规定,以现行工资薪金所得税率(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的3%-45%)为基础,扩大三级低税率(3%、10%和20%)。具体来说,建议将现行税率为10%的部分收入的税率下调至3%;建议将现行税率为20%的部分收入的税率下调至10%;建议将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收入的税率下调至10%或20%;然而,30%、35%和45%的高税率保持不变。
对此,国家经济战略研究院税务研究室主任张斌分析说,《草案》意在扩大三级低税率,减轻低税率人群的税负,使我国的税负分配更加公平和均衡。《草案》中税率水平的调整综合考虑了人民消费支出水平增长等多种因素,使一般劳动阶层的税负明显下降,减税措施更具针对性;《草案》拟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这实际上增加了高收入人群的税负,更有利于社会整体税负的公平此外,在我国鼓励消费的背景下,减轻中低收入人群的税收负担有利于增加居民收入,增强消费能力。
国家经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表示,扩大低税率无疑可以增加中低收入人群的可支配收入,并有助于改善民生。据粗略计算,月收入50-20,000元的纳税人的税负将减少50%以上。其中,月收入在1万元左右的纳税人税负下降了70%以上。对于月收入在5万元左右的纳税人来说,税负降低了20%左右。"这意味着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将从中受益."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研究所所长李万甫说。
对资本收益征税的时机尚不成熟
任何改革都不可能在一夜之间完成,个人所得税改革也是如此。草案没有将资本利得税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这在业内引起了热烈的讨论。数据显示,资本利得税主要是指对房地产、证券和其他不动产(如股票、债券等)征收的税收。由于市场价格的上涨,给业主带来了意想不到的好处。目前,我国没有单独的资本利得税,但资本利得税是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框架内单独征收的。然而,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股票和股权转让收入的规定是模糊的。
根据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财产转让所得,包括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辆、船舶和其他财产,均须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同时,还规定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实施。1994年、1996年和1998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通知,对个人股票转让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据了解,2004年中小板上市后,中国资本市场高收入群体大规模生产的现象比较明显,但直到现在,作为自然人的原始股东,他们在二级市场上不用为现金减持纳税,这实际上是中国证券市场税收政策的一个漏洞。为此,业内人士指出,为了在税收上体现纵向平等原则,即支付能力强的人也应承担相应的税收责任,我国应该征收资本利得税,至少应该对二级市场原自然人股东的套现行为征收超额累进资本利得税。
不过,冯也表示,资本利得比较复杂,目前还没有科学的计算方法。“例如,股票交易的收入是按年收入还是按每股计算,以及如何计算盈亏,这在各行各业还没有达成共识。如果没有形成社会共识,投资者反应强烈,就很难征税。”中央财税法律研究会会长刘剑文今天也对《京华商报》表示,目前综合收益中没有考虑资本利得,二级市场现阶段处于亏损状态,股东缴纳股票税是不现实的。
来源:零点娱乐时刊
标题:个税起征点提高影响多大:月收入1万的纳税人,税负降幅超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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