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077字,读完约3分钟
经济史学家一般用“我们认为合适”这个数字来定义高利贷,比如20%的年利率、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等,20%以上的贷款定义为高利贷。 这只是人为的定义,考证是否合格,或者这个定义是否符合市场规律,不是当时考虑的问题。 高利贷这个“违法”的身份,就这样决定了,但资金诉求的问题是,国有银行和正规地方信用社只是从老百姓手里吸收存款,放贷要求相当严格。
面对高要求,可以从银行借款的个人有限,但是需要资金的诉求没有改变。 因此,“地下钱庄”也应运而生。 2月14日,温州市金融办公室发布《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3月1日《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正式实施,条例和细则规定借款人向管理部门报告准备、风险防范和处置及法律责任等,明确强制备案制度 这有利于中国金融体系的资源配置吗? 为此,我们连接了君领财富投资管理有限企业的拆迁师。
君富的分析师指出,实际上民间借贷和高利贷本身是人为决定的两个概念。 以1934年为例,福建、浙江等地民间借贷利率为20%左右,而宁夏、陕西等内陆省份利率高达45%以上,它们同样是民间借贷,只是不同地区利率不同,其性质相同,地方金融体系发展迅速。 民间信用是市场自主发育后的尝试,由市场对资金的诉求和供给决定,但银行体系中存在的国家规定的利率具有主观意识,由政府规定。 民间借贷推出金融系统,将民间借贷转入地下,强迫老百姓向地下钱庄借款,支付更高的利息。 那是因为,面对更高的录用价格和违约价格,即使发生违约现象,也无法移动到桌子上处理。 因为它本身被定义为违法事件。
央行中央分行调查显示,“温州有89%的家庭或个人,59.67%的公司参与民间借贷,其市场规模达到1100亿元。 ”。 温州地方政府也证实,当地民间借贷规模占民间资本总量的1/6左右,相当于温州市整体银行借贷总额的1/5,屡禁不止,已成为常态。
君领富的拆迁师最后指出,面对有点黑心、坏账不好的放贷者,政府干预禁止,对金融市场的管理确实有帮助,但却被禁止,老百姓找不到新的资金处理途径。 此次《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的出台,是政府确认民间借贷管理身份的合法性,即使规定了借款金额、借款人数等,也仍然是国家层面对民间金融操作的认可。 既可以缓解民间公司房屋资金紧张的情况,又可以保障资金充裕者通过民间融资渠道,比金钱储蓄银行获得越来越多的利益。 事实上,民间借贷管理的最佳方法,是建立较为有效的民间借贷利率新闻分布机制,统计各地区存在的信用利息,并将其逐一发布,拓展到公众视野,不仅加快新闻流通,还降低民间借贷的交易价格,多元化融资渠道
来源:零点娱乐时刊
标题:“民间借贷合法化 阳光化的第一步”
地址:http://www.02b8.com/yjdyw/325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