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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指南
近日,“教科书式老赖事件”的主角黄淑芬状告岳神山律师侵犯名誉权,再次引起人们对名誉权相关问题的关注:如何把握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侵犯的界限?如何区分直接出版人和运输人的责任?公众人物在出版重印内容时应该受到哪些限制?公众人物的名誉权将受到哪些限制?本期《声音》就这些问题采访了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和法官,敬请关注。
主持人:马淑娟
贾斌:
刘德良(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朱伟(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陈昶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中关村法庭庭长)
侵犯名誉的关键是什么?
朱伟:名誉权是人格权法中一项特定的人格权,侵犯网络名誉权就是通过网络侵犯名誉权。它包括四个要素: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以及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刘德亮: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排除他人侵犯自己客观社会评价的权利。一般来说,侵犯名誉权主要是通过公开或泄露他人隐私来侮辱和诽谤他人,导致他人名誉受损和社会评价降低。侵犯名誉权有两个关键特征:侵权是公开的,而不是私人的;通过侮辱、诽谤、捏造事实和公布他人的重要隐私,降低了对他人的社会评价。
网民言论自由的边界在哪里?
陈昶屹:一般来说,根据演讲的内容,演讲可以分为事实陈述和观点表达。前者的内容指向“是什么”,主要是针对客观事实,而后者的内容指向“怎么看”,主要是针对主观观点。在法律范围内,基于事实的意见表达受到言论自由权的保护。然而,事实陈述的公开传播必须遵守一般客观的事实陈述原则。即使公众人物对公众言论有较高的容忍义务,但他们主要针对批评和质疑等带有相应事实依据的批评性言论,而没有传播具有诽谤意义的虚假事实的容忍义务。
一般来说,言论自由的界限是,当陈述事实时,事实应该基本上或大致上是真实的;表达意见时,评论的内容应以事实为依据。在发表声明和评论时,你不应该使用侮辱性的语言来攻击他人。你不应该随意把事情考虑进去,根据别人的个人特点做出不恰当的归因或描述。
朱伟:言论自由是宪法保障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边界。其界限不在于散布谣言和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他人合法权益的界限就是用户言论自由的界限。
刘德良:言论自由一般是指从公共利益的角度,对涉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的人或事发表意见和进行评价的权利。如果它与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无关,属于私人生活,那么言论自由一般是不适用的。
直接出版人和运输人之间的注意义务和法律责任有什么不同吗?
朱伟:从传播法的角度来看,如果内容被侵权,转发和直接发布没有区别,都是直接侵权。作为货代,它有义务检查内容的真实性。此前,中国许多法律法规都规定了转发和传播谣言的责任。当然,转发可以是一种防御。与原发送人相比,其损害赔偿责任应当减少。
刘德亮:如果直接在网上发布或转发的相关信息构成侵犯名誉权,直接发布者将首先被追究责任。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对自己的言论负责,即每个人都对自己言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无论直接出版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他公开出版了损害他人名誉的内容,法律就要求他更严格,这是一种严格的责任。如果是货代,它也对转发内容的真实性负有注意义务,但一般来说,注意义务相对较低,只有当它被转发时知道或应该知道它构成侵权,才会追究其法律责任。也就是说,货运代理人的侵权责任一般采用过错责任。
陈昶屹:法律责任的承担与当事人的过错及其造成损害的程度和范围是一致的。在正常情况下,货运代理的影响范围和责任将小于发端人,但在特殊情况下,货运代理的责任将高于发端人。
根据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个人权益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认定用户转载网络信息的过错和程度主要综合了三个因素:一是转载主体承担与其性质和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二是转载信息侵犯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第三,重印的信息是否有实质性修改,文章的标题是否增加或修改,导致与内容严重不一致,有误导公众的可能。
例如,如果发起者是一个普通人,传播范围不大,但转发者是一个网络V或一个非常有影响力的人,那么转发的影响可能比原来的大;同时,转载方对转载内容进行了实质性修改,造成了对公众的误导,法院将认定转载方的过错较大,责任可能超过原发送方。因此,很难绝对地说原发件人一定比转载人更重的注意义务和法律责任,这实际上与当事人的过错和造成的损害程度有关。
公众人物在发布和转载信息时是否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陈昶屹:“公众人物”正是司法实践中提出的一个概念。目前,法律还没有定义“公众人物”。司法实践中之所以提出这一概念,是为了从公共利益的角度对公众人物的人格权进行一些合法而必要的限制。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公众人物并没有具体的量化标准,比如粉丝的数量,这更多的是理性判断的结果,一般是指在公共社会生活中广为人知或者在特定领域享有较高声誉的社会成员。在实践中,公众人物主要分为两类:主动公众人物和被动公众人物。前者包括娱乐和体育明星等。,谁积极追求成为名人;后者是一个人谁是众所周知的,因为他参与了一些公共事件。随着事态的平息,他回到了普通人的状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作为公众人物或某一领域的专家,在发表或转载相关信息内容时,应承担与其身份性质和影响范围相应的注意义务,即能力越大或职位越高,外界肯定会判断你的言论越重,责任也就越大,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影响越大,责任越大”。
朱伟:作为像互联网大V这样的公众人物,由于粉丝数量庞大,在发布和转发信息时,审查和关注的义务高于普通人。换句话说,公众人物言论自由的底线高于普通人。
刘德亮:我个人认为,公众人物在审查转发内容的真实性方面没有比普通人更重的义务,法律上也没有这样的区别。但是,在最终承担责任时,考虑到公众人物和网络V转发的内容传播范围更广,危害程度更大,一旦转发的内容构成侵权,其责任应该更重。
公众人物对外部评价有更高的宽容义务吗?
刘德亮:公众人物一般都与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密切相关,所以他们的言行会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同时,作为公众人物,他一般会从这种关注中获得比普通人更多的利益,包括个人利益的提升和财产利益的获得。根据权利、义务和责任一致的原则,公众人物应该对其言行承担更大的容忍义务,接受公众的监督。
朱伟:作为公众人物,他们有义务容忍别人的批评。与普通人相比,公众人物的人格权会受到更多的限制。与此同时,公众人物的表达应该比普通人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这反映在孔教授作为被告和原告的前两个案例中。2012年,有网友对孔的七首诗提出了“规则错了”的观点。随后孔在微博上回应,随后该网友将孔告上法庭。最后,法院首先判处孔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安慰200元;2014年,一位电视主持人评论孔之前的言行,“是教授还是禽兽?”孔向法院提起上诉。经过一审,法院驳回了孔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作为公众人物,他比一般公众更有义务容忍公众舆论。这两个典型案例很好地说明了公众人物的双重属性。
陈昶屹:一般来说,公众基于合法利益,媒体基于舆论监督的需要,会对公众人物发表一些评论。此时,法律将对公众人物的人格权做出必要的限制。这里提到的公众人物包括与特定事件密切相关的积极公众人物和消极公众人物。然而,正如前面关于言论自由的讨论中所讨论的,事实的陈述是不自由的,而且仅仅因为对方是公众人物,你不能随便制造谣言。当然,这里有一个例外,即媒体是基于公共利益的,而在对事实的认知过程中,由于认知和新闻时效性的限制,可能很难做到完全真实。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媒体没有恶意或无视事实,一般都免于法律责任。
在意见表达方面,公众人物有义务容忍公众的一些严厉批评和质疑,公众人物越出名,就越应该接受公众的批评和监督,就越应该容忍公众的质疑。当然,对消极公众人物名誉权的限制仅限于特定事件,不能延伸太远。毕竟,他本质上是一个普通人,因此有必要将他与活跃的公众人物适当区分开来。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公众人物的意见表达,公众也应该以事实为依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在事实之外侮辱公众人物的人格,否则也会构成对名誉的侵犯。
环
“教科书式老赖事件”:2015年10月,的父亲赵在被驾驶时受重伤,医疗救治失败后死亡。2017年6月,法院裁定肇事者应赔偿86万元,但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法院裁定的赔偿金,后来被网民称为“教科书式的老赖”。2017年9月,法院将黄淑芬列入因违反信托而被处决的人员名单。
2019年3月,黄淑芬对赵勇的律师岳申山提起诉讼。在诉状中,黄淑芬认为岳神山转发了赵勇制作的视频《车祸后的第776天》,使得该视频受到广泛关注和转发。然而,该视频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虚构,虚假和夸张,这导致了对他自己的侵犯。在诉状中,黄淑芬要求岳神山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向道歉书公开赠送礼品,赔偿总额70万元,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同时,黄淑芬还将新浪微博列为被告,要求其对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时代如何保护你的声誉
导语:近日,“教科书式的莱莱事件”的主角黄淑芬状告岳神山的律师侵犯其名誉权,再次引发人们对名誉权相关问题的关注:言论自由与隐私权
声音指南
近日,“教科书式老赖事件”的主角黄淑芬状告岳神山律师侵犯名誉权,再次引起人们对名誉权相关问题的关注:如何把握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侵犯的界限?如何区分直接出版人和运输人的责任?公众人物在出版重印内容时应该受到哪些限制?公众人物的名誉权将受到哪些限制?本期《声音》就这些问题采访了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和法官,敬请关注。
主持人:马淑娟
贾斌:
刘德良(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朱伟(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陈昶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中关村法庭庭长)
侵犯名誉的关键是什么?
朱伟:名誉权是人格权法中一项特定的人格权,侵犯网络名誉权就是通过网络侵犯名誉权。它包括四个要素: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以及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刘德亮: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排除他人侵犯自己客观社会评价的权利。一般来说,侵犯名誉权主要是通过公开或泄露他人隐私来侮辱和诽谤他人,导致他人名誉受损和社会评价降低。侵犯名誉权有两个关键特征:侵权是公开的,而不是私人的;通过侮辱、诽谤、捏造事实和公布他人的重要隐私,降低了对他人的社会评价。
网民言论自由的边界在哪里?
陈昶屹:一般来说,根据演讲的内容,演讲可以分为事实陈述和观点表达。前者的内容指向“是什么”,主要是针对客观事实,而后者的内容指向“怎么看”,主要是针对主观观点。在法律范围内,基于事实的意见表达受到言论自由权的保护。然而,事实陈述的公开传播必须遵守一般客观的事实陈述原则。即使公众人物对公众言论有较高的容忍义务,但他们主要针对批评和质疑等带有相应事实依据的批评性言论,而没有传播具有诽谤意义的虚假事实的容忍义务。
一般来说,言论自由的界限是,当陈述事实时,事实应该基本上或大致上是真实的;表达意见时,评论的内容应以事实为依据。在发表声明和评论时,你不应该使用侮辱性的语言来攻击他人。你不应该随意把事情考虑进去,根据别人的个人特点做出不恰当的归因或描述。
朱伟:言论自由是宪法保障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边界。其界限不在于散布谣言和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他人合法权益的界限就是用户言论自由的界限。
刘德良:言论自由一般是指从公共利益的角度,对涉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的人或事发表意见和进行评价的权利。如果它与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无关,属于私人生活,那么言论自由一般是不适用的。
直接出版人和运输人之间的注意义务和法律责任有什么不同吗?
朱伟:从传播法的角度来看,如果内容被侵权,转发和直接发布没有区别,都是直接侵权。作为货代,它有义务检查内容的真实性。此前,中国许多法律法规都规定了转发和传播谣言的责任。当然,转发可以是一种防御。与原发送人相比,其损害赔偿责任应当减少。
刘德亮:如果直接在网上发布或转发的相关信息构成侵犯名誉权,直接发布者将首先被追究责任。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对自己的言论负责,即每个人都对自己言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无论直接出版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他公开出版了损害他人名誉的内容,法律就要求他更严格,这是一种严格的责任。如果是货代,它也对转发内容的真实性负有注意义务,但一般来说,注意义务相对较低,只有当它被转发时知道或应该知道它构成侵权,才会追究其法律责任。也就是说,货运代理人的侵权责任一般采用过错责任。
陈昶屹:法律责任的承担与当事人的过错及其造成损害的程度和范围是一致的。在正常情况下,货运代理的影响范围和责任将小于发端人,但在特殊情况下,货运代理的责任将高于发端人。
根据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个人权益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认定用户转载网络信息的过错和程度主要综合了三个因素:一是转载主体承担与其性质和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二是转载信息侵犯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第三,重印的信息是否有实质性修改,文章的标题是否增加或修改,导致与内容严重不一致,有误导公众的可能。
例如,如果发起者是一个普通人,传播范围不大,但转发者是一个网络V或一个非常有影响力的人,那么转发的影响可能比原来的大;同时,转载方对转载内容进行了实质性修改,造成了对公众的误导,法院将认定转载方的过错较大,责任可能超过原发送方。因此,很难绝对地说原发件人一定比转载人更重的注意义务和法律责任,这实际上与当事人的过错和造成的损害程度有关。
公众人物在发布和转载信息时是否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陈昶屹:“公众人物”正是司法实践中提出的一个概念。目前,法律还没有定义“公众人物”。司法实践中之所以提出这一概念,是为了从公共利益的角度对公众人物的人格权进行一些合法而必要的限制。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公众人物并没有具体的量化标准,比如粉丝的数量,这更多的是理性判断的结果,一般是指在公共社会生活中广为人知或者在特定领域享有较高声誉的社会成员。在实践中,公众人物主要分为两类:主动公众人物和被动公众人物。前者包括娱乐和体育明星等。,谁积极追求成为名人;后者是一个人谁是众所周知的,因为他参与了一些公共事件。随着事态的平息,他回到了普通人的状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作为公众人物或某一领域的专家,在发表或转载相关信息内容时,应承担与其身份性质和影响范围相应的注意义务,即能力越大或职位越高,外界肯定会判断你的言论越重,责任也就越大,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影响越大,责任越大”。
朱伟:作为像互联网大V这样的公众人物,由于粉丝数量庞大,在发布和转发信息时,审查和关注的义务高于普通人。换句话说,公众人物言论自由的底线高于普通人。
刘德亮:我个人认为,公众人物在审查转发内容的真实性方面没有比普通人更重的义务,法律上也没有这样的区别。但是,在最终承担责任时,考虑到公众人物和网络V转发的内容传播范围更广,危害程度更大,一旦转发的内容构成侵权,其责任应该更重。
公众人物对外部评价有更高的宽容义务吗?
刘德亮:公众人物一般都与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密切相关,所以他们的言行会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同时,作为公众人物,他一般会从这种关注中获得比普通人更多的利益,包括个人利益的提升和财产利益的获得。根据权利、义务和责任一致的原则,公众人物应该对其言行承担更大的容忍义务,接受公众的监督。
朱伟:作为公众人物,他们有义务容忍别人的批评。与普通人相比,公众人物的人格权会受到更多的限制。与此同时,公众人物的表达应该比普通人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这反映在孔教授作为被告和原告的前两个案例中。2012年,有网友对孔的七首诗提出了“规则错了”的观点。随后,孔在微博上回应,随后该网友将孔告上法庭。最后,法院首先判处孔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安慰200元;2014年,一位电视主持人评论孔之前的言行,“是教授还是禽兽?”孔向法院提起上诉。经过一审,法院驳回了孔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作为公众人物,他比一般公众更有义务容忍公众舆论。这两个典型案例很好地说明了公众人物的双重属性。
陈昶屹:一般来说,公众基于合法利益,媒体基于舆论监督的需要,会对公众人物发表一些评论。此时,法律将对公众人物的人格权做出必要的限制。这里提到的公众人物包括与特定事件密切相关的积极公众人物和消极公众人物。然而,正如前面关于言论自由的讨论中所讨论的,事实的陈述是不自由的,而且仅仅因为对方是公众人物,你不能随便制造谣言。当然,这里有一个例外,即媒体是基于公共利益的,而在对事实的认知过程中,由于认知和新闻时效性的限制,可能很难做到完全真实。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媒体没有恶意或无视事实,一般都免于法律责任。
在意见表达方面,公众人物有义务容忍公众的一些严厉批评和质疑,公众人物越出名,就越应该接受公众的批评和监督,就越应该容忍公众的质疑。当然,对消极公众人物名誉权的限制仅限于特定事件,不能延伸太远。毕竟,他本质上是一个普通人,因此有必要将他与活跃的公众人物适当区分开来。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公众人物的意见表达,公众也应该以事实为依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在事实之外侮辱公众人物的人格,否则也会构成对名誉的侵犯。
环
“教科书式老赖事件”:2015年10月,的父亲赵在被驾驶时受重伤,医疗救治失败后死亡。2017年6月,法院裁定肇事者应赔偿86万元,但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法院裁定的赔偿金,后来被网民称为“教科书式的老赖”。2017年9月,法院将黄淑芬列入因违反信托而被处决的人员名单。
2019年3月,黄淑芬对赵勇的律师岳申山提起诉讼。在诉状中,黄淑芬认为岳神山转发了赵勇制作的视频《车祸后的第776天》,使得该视频受到广泛关注和转发。然而,该视频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虚构,虚假和夸张,这导致了对他自己的侵犯。在诉状中,黄淑芬要求岳神山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向道歉书公开赠送礼品,赔偿总额70万元,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同时,黄淑芬还将新浪微博列为被告,要求其对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时代如何保护你的声誉
来源:零点娱乐时刊
标题:维权名誉权方法解读
地址:http://www.02b8.com/yjdyw/118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