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4723字,读完约12分钟
9月8日,河北邯郸民营企业家保护示范会议在北京隆重召开。出席会议的嘉宾有中国著名的法学家、经济学家和最重要的媒体代表。专家教授就河北省邯郸市民营企业家博士后康耀江的经验发表了讲话,呼吁地方政府落实中央关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指示,保护企业家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制止行政权力干预经济纠纷,将民事问题刑事化,制止私分企业财产的违法行为。
参加示威的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政协常委、公安部首批专项督察员夏家骏;张,国家法官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刑法研究会顾问,中国法学会法律文献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张曙光,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法律与经济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社会科学评论》主编;徐昕,北京理工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司法研究所所长,《中国司法改革年度报告》主编;翟业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民商法学教授,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破产法学会理事;梅申时,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教授;傅小平,中国人民大学、中国传媒大学、南京大学等单位客座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重大经济项目组成员;阎志杰,原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市场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学战略管理研究所所长;中国经济改革学会副会长、北京市改革发展研究会会长、全国工商联参政委员会委员、北京社会主义学院原副院长、北京市政府研究室原副主任陈坚。
邯郸民营企业家代表康耀江事件提出了一系列问题:朱默刚是专业贷款人吗?他的数十亿美元来自哪里?是银行寄来的吗?朱默刚涉嫌高利转贷罪吗?它是否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为腐败官员洗钱?为什么法院要诽谤阻止他的银行流动并帮助他隐藏资金来源?从高利贷到挪用数十亿资产,谁在背后支持他这种大规模的例行贷款?为什么实业家康耀江两次蓄意破坏他的生意?他每次和合伙人谈判,第二天就签合同。前一天,他因莫须有的罪名被捕,所有罪名都是“先被捕,然后找到证据”。第一次是诈骗贷款罪,证据不足,所以他被释放了。第二次是逃税罪,这是不成立的。最后,他又回到了诈骗贷款的罪名上,并被逮捕了。专家论证,该罪不成立,银行没有报案,没有遭受重大损失,有足够的抵押资产,甚至贷款期限还没有到,那么怎么可能是骗取贷款罪呢?朱刚刚公证了放高利贷的合同。这份合同可以公证吗?公证处是否未对合同进行实质性的核实和审查,出具强制执行证明,但康耀江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裁定“不执行”,但未获支持?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什么破产重组管理人要搬进朱默刚的办公室?为什么要恶意贬低康耀江的资产?康耀江公司的原始合伙人资产远远大于负债,那么为什么他们现在资不抵债呢?为什么一个好的企业会破产?为什么民事问题应该被定罪?谁得到了好处?谁得到了资产?
原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院长、北京大学市场经济研究中心主任严志杰教授指出,现行金融体系的缺陷迫使民营企业走上高利贷之路。政府应该对像康耀江这样的私营企业主更加同情、更加保护、更加支持,而朱刚才所做的就是例行贷款的性质!
“如今,金融问题相当严重,垄断金融保护垄断者的利益。不仅利率高,而且还必须找到支持者,迫使他们加入黑社会,并参与权力和金钱之间的勾结。”北京大学法律与经济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社会科学评论》主编张曙光研究员对此进行了分析:“企业应该被允许自救,难道他们不能抓人吗?这种事情不仅令人尴尬,而且在全国都是如此。”
北京破产法学会会长翟业虎教授明确表示,收取利息是违法的,超过36%的利息构成高利贷,贷款合同无效;个人借款,资金来源可能是银行,也可能有巨额利息转移;康耀江的公司没有资不抵债,不应该破产还债;破产管理人应该公平、公开,不能被高利贷者控制。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梅申时指出:公民从事金融活动必须获得许可。朱刚刚亲自借了很多次,数额很大,属于商业性质。这是一种非法的金融活动,应该予以打击;宽容借款人,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力保护他们;借款合同无效,公共权力应保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对于经过公证的法律文件,法院有权进行审查;对于贷款纠纷,贷款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起诉和解决,但不能通过强制执行、破产或逮捕来解决。
“从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来看,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是必要的。这是第一个,第二个是还有其他严重的情况没有造成损失。从与银行的协议来看,有抵押品。就抵押价值而言,有9.7亿元是可以还清的,不可能给银行造成损失。”中国刑法研究会顾问、中国法律文献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张教授认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中国经济改革学会副理事长陈坚研究员认为:“放高利贷的协议是无效的,康耀江是无辜的”;中国人民大学客座教授傅晓平和《中国司法改革年度报告》主编徐昕教授都认为,只要证据确凿,指控就可以完全推翻。
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政协委员夏家骏教授指出:“我们走得快,犯了一些小错误。政府应该积极支持私营企业。恐怕你和政府的联系不够,和法官的联系也不够。事实上,这个问题仍然是民法问题,而不是刑法问题。”
出席河北邯郸民营企业家保护示范大会的媒体代表包括新华社首席记者、中央电视台首席记者、焦点访谈、人民日报编导兼记者、人民日报记者、法制日报编导、检察日报《方圆法治》杂志记者、检察日报司法网记者、中国商报法治周刊主任、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法律与生活杂志记者、财经新媒体编辑、中国企业报记者、新京报记者、 《北京青年报》深度调查记者、《中国企业家》杂志负责人、《消费者日报》主任、《中央电视台访谈与推理栏目》制作人,以及今日头条、Phoenix.com、Sina.com、Sohu.com、网易、大白新闻等的编辑记者。 (结束)
介绍:9月8日,河北邯郸民营企业家保护示范会议在北京隆重召开。出席会议的嘉宾有来自全国各地的著名法学家和经济学家,以及来自全国各地的最重要的媒体代表。
9月8日,河北邯郸民营企业家保护示范会议在北京隆重召开。出席会议的嘉宾有中国著名的法学家、经济学家和最重要的媒体代表。专家教授就河北省邯郸市民营企业家博士后康耀江的经验发表了讲话,呼吁地方政府落实中央关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指示,保护企业家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制止行政权力干预经济纠纷,将民事问题刑事化,制止私分企业财产的违法行为。
参加示威的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政协常委、公安部首批专项督察员夏家骏;张,国家法官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刑法研究会顾问,中国法学会法律文献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张曙光,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法律与经济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社会科学评论》主编;徐昕,北京理工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司法研究所所长,《中国司法改革年度报告》主编;翟业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民商法学教授,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破产法学会理事;梅申时,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教授;傅小平,中国人民大学、中国传媒大学、南京大学等单位客座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重大经济项目组成员;阎志杰,原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市场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学战略管理研究所所长;中国经济改革学会副会长、北京市改革发展研究会会长、全国工商联参政委员会委员、北京社会主义学院原副院长、北京市政府研究室原副主任陈坚。
邯郸民营企业家代表康耀江事件提出了一系列问题:朱默刚是专业贷款人吗?他的数十亿美元来自哪里?是银行寄来的吗?朱默刚涉嫌高利转贷罪吗?它是否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为腐败官员洗钱?为什么法院要诽谤阻止他的银行流动并帮助他隐藏资金来源?从高利贷到挪用数十亿资产,谁在背后支持他这种大规模的例行贷款?为什么实业家康耀江两次蓄意破坏他的生意?他每次和合伙人谈判,第二天就签合同。前一天,他因莫须有的罪名被捕,所有罪名都是“先被捕,然后找到证据”。第一次是诈骗贷款罪,证据不足,所以他被释放了。第二次是逃税罪,这是不成立的。最后,他又回到了诈骗贷款的罪名上,并被逮捕了。专家论证,该罪不成立,银行没有报案,没有遭受重大损失,有足够的抵押资产,甚至贷款期限还没有到,那么怎么可能是骗取贷款罪呢?朱刚刚公证了放高利贷的合同。这份合同可以公证吗?公证处是否未对合同进行实质性的核实和审查,出具强制执行证明,但康耀江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裁定“不执行”,但未获支持?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什么破产重组管理人要搬进朱默刚的办公室?为什么要恶意贬低康耀江的资产?康耀江公司的原始合伙人资产远远大于负债,那么为什么他们现在资不抵债呢?为什么一个好的企业会破产?为什么民事问题应该被定罪?谁得到了好处?谁得到了资产?
原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院长、北京大学市场经济研究中心主任严志杰教授指出,现行金融体系的缺陷迫使民营企业走上高利贷之路。政府应该对像康耀江这样的私营企业主更加同情、更加保护、更加支持,而朱刚才所做的就是例行贷款的性质!
“如今,金融问题相当严重,垄断金融保护垄断者的利益。不仅利率高,而且还必须找到支持者,迫使他们加入黑社会,并参与权力和金钱之间的勾结。”北京大学法律与经济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社会科学评论》主编张曙光研究员对此进行了分析:“企业应该被允许自救,难道他们不能抓人吗?这种事情不仅令人尴尬,而且在全国都是如此。”
北京破产法学会会长翟业虎教授明确表示,收取利息是违法的,超过36%的利息构成高利贷,贷款合同无效;个人借款,资金来源可能是银行,也可能有巨额利息转移;康耀江的公司没有资不抵债,不应该破产还债;破产管理人应该公平、公开,不能被高利贷者控制。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梅申时指出:公民从事金融活动必须获得许可。朱刚刚亲自借了很多次,数额很大,属于商业性质。这是一种非法的金融活动,应该予以打击;宽容借款人,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力保护他们;借款合同无效,公共权力应保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对于经过公证的法律文件,法院有权进行审查;对于贷款纠纷,贷款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起诉和解决,但不能通过强制执行、破产或逮捕来解决。
“从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来看,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是必要的。这是第一个,第二个是还有其他严重的情况没有造成损失。从与银行的协议来看,有抵押品。就抵押价值而言,有9.7亿元是可以还清的,不可能给银行造成损失。”中国刑法研究会顾问、中国法律文献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张教授认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中国经济改革学会副理事长陈坚研究员认为:“放高利贷的协议是无效的,康耀江是无辜的”;中国人民大学客座教授傅晓平和《中国司法改革年度报告》主编徐昕教授都认为,只要证据确凿,指控就可以完全推翻。
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政协委员夏家骏教授指出:“我们走得快,犯了一些小错误。政府应该积极支持私营企业。恐怕你和政府的联系不够,和法官的联系也不够。事实上,这个问题仍然是民法问题,而不是刑法问题。”
出席河北邯郸民营企业家保护示范大会的媒体代表包括新华社首席记者、中央电视台首席记者、焦点访谈、人民日报编导兼记者、人民日报记者、法制日报编导、检察日报《方圆法治》杂志记者、检察日报司法网记者、中国商报法治周刊主任、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法律与生活杂志记者、财经新媒体编辑、中国企业报记者、新京报记者、 《北京青年报》深度调查记者、《中国企业家》杂志负责人、《消费者日报》主任、《中央电视台访谈与推理栏目》制作人,以及今日头条、Phoenix.com、Sina.com、Sohu.com、网易、大白新闻等的编辑记者。 (结束)
来源:零点娱乐时刊
标题:专家强烈关注邯郸民营企业家康耀江博士后的遭遇
地址:http://www.02b8.com/yjdyw/1448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