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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26日上午,广河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广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鲍某某犯有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扰乱生产经营罪,被告人马某某、马某某、马某某犯有寻衅滋事罪。

广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刘某某长期在临夏市非法放贷。为了达到收取高利贷本息的目的,他先后将被告人马某某、包某某、马某某、马某某、马某某集中起来。这个邪恶的团伙使用暴力、威胁、侮辱、恐吓、锁门、油漆和喷字、撕对联、锁门、在家滋扰、非法拘留和其他手段非法讨债。以被告人马某某、包某某为骨干的犯罪团伙,多次寻衅滋事、扰乱生产经营、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严重影响他人生产生活,给他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鲍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和扰乱生产经营罪,被告人马某某、马某某、马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犯罪成立。经查明,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在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中起了重要作用,是主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包某某、马某某、马某某、马某某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起了次要和辅助作用,均为共犯,应依法从轻处罚。结合本案被告人的不同参与程度和所扮演的不同角色,被告人马某某、马某某、马某某应在同一量刑范围内进行量刑。鉴于被告人马某某在事发后主动自首,认罪并签署了供述,并有明确的悔改表现。判刑时,他的刑期比马某某和马某某轻;被告人马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量刑时,他比被告人马某某轻;被告人马谋兵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犯有期徒刑以上罪的。他是个惯犯,应该依法从重处罚。

扫黑除恶

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入罪,犯寻衅滋事罪。他被判处7年8个月监禁,罚款4万元;他被判非法拘留,并被判处一年零六个月监禁;犯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总刑期为10年零8个月,几项罪行一起受到惩罚。决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扫黑除恶

被告人马某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他因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扰乱生产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共九年零六个月。他被判处九年零六个月监禁,罚款35000元。

扫黑除恶

被告人包谋谋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他被判非法拘留,并被判处一年监禁;他被判处一年零六个月的有期徒刑,总共八年。他被判处7年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万元。

被告人马某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被告人马某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马某定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第二,没收了六部手机、一辆白色大众波罗轿车和8960元现金。

广河县人民法院始终把专项除害斗争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认真贯彻党中央、省委、国务院、县委的决策部署,立足审判实际,精心组织实施,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严惩恶势力犯罪。该案依法公开宣判,是广河县人民法院开展专项扫黄斗争取得的重大进展,充分体现了广河县人民法院坚决打击恶势力犯罪、有效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的坚强决心。

扫黑除恶

简介:2019年7月26日上午,广河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鲍某某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破坏罪,被广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2019年7月26日上午,广河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广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鲍某某犯有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扰乱生产经营罪,被告人马某某、马某某、马某某犯有寻衅滋事罪。

广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刘某某长期在临夏市非法放贷。为了达到收取高利贷本息的目的,他先后将被告人马某某、包某某、马某某、马某某、马某某集中起来。这个邪恶的团伙使用暴力、威胁、侮辱、恐吓、锁门、油漆和喷字、撕对联、锁门、在家滋扰、非法拘留和其他手段非法讨债。以被告人马某某、包某某为骨干的犯罪团伙,多次寻衅滋事、扰乱生产经营、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严重影响他人生产生活,给他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鲍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和扰乱生产经营罪,被告人马某某、马某某、马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犯罪成立。经查明,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在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中起了重要作用,是主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包某某、马某某、马某某、马某某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起了次要和辅助作用,均为共犯,应依法从轻处罚。结合本案被告人的不同参与程度和所扮演的不同角色,被告人马某某、马某某、马某某应在同一量刑范围内进行量刑。鉴于被告人马某某在事发后主动自首,认罪并签署了供述,并有明确的悔改表现。判刑时,他的刑期比马某某和马某某轻;被告人马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量刑时,他比被告人马某某轻;被告人马谋兵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犯有期徒刑以上罪的。他是个惯犯,应该依法从重处罚。

扫黑除恶

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入罪,犯寻衅滋事罪。他被判处7年8个月监禁,罚款4万元;他被判非法拘留,并被判处一年零六个月监禁;犯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总刑期为10年零8个月,几项罪行一起受到惩罚。决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扫黑除恶

被告人马某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他因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扰乱生产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共九年零六个月。他被判处九年零六个月监禁,罚款35000元。

扫黑除恶

被告人包谋谋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他被判非法拘留,并被判处一年监禁;他被判处一年零六个月的有期徒刑,总共八年。他被判处7年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万元。

被告人马某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被告人马某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马某定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第二,没收了六部手机、一辆白色大众波罗轿车和8960元现金。

广河县人民法院始终把专项除害斗争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认真贯彻党中央、省委、国务院、县委的决策部署,立足审判实际,精心组织实施,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严惩恶势力犯罪。该案依法公开宣判,是广河县人民法院开展专项扫黄斗争取得的重大进展,充分体现了广河县人民法院坚决打击恶势力犯罪、有效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的坚强决心。

来源:零点娱乐时刊

标题:扫黑除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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