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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应援引战后国际法条约向仲裁庭提起反诉

-仲裁庭对“九段线”的“裁决”违反了国际法

郑海林(香港亚太研究中心主任)

在南海仲裁闹剧的所谓“仲裁文本”中,关于“九段线”和“历史权利”的法律地位的裁决有如下书面表述:

“历史权利与“九段线”:仲裁庭认为,仲裁庭对双方当事人之间关于南海历史权利和海洋权利的争议具有管辖权。在实质性问题上,仲裁法庭认为,《公约》全面分配了海洋区域的权利,并考虑保护现有的资源权利,但没有将其纳入条约。因此,仲裁庭的结论是,即使中国在某种程度上享有对南海资源的历史权利,但这些权利已在不符合《公约》关于专属经济区的规定的范围内被取消。仲裁庭还指出,尽管中国和其他国家的海员和渔民在历史上曾使用过南海诸岛,但没有证据表明中国在历史上对该海域或其资源拥有专属控制权。仲裁庭认为,中国没有法律依据主张对“九段线”以内海域资源的历史权利

中国应援引战后国际法条约对仲裁庭提出反告

首先,这种说法混淆了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概念,即“南海历史权利”和“海洋区域权利”之间的本质区别。“南海历史权利”属于传统国际法中的领土主权概念,而“海洋区域权利”属于:(以下简称: ),它们有不同的法律渊源。前者源于领土主权,后者源于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换句话说,中国主张的“南海历史权利”是由南海“九段线”岛屿的领土主权产生的。这一领土主权及其主权权利是基于中国人长期以来首次发现、命名、开发、使用和有效管理这些岛屿的历史事实(仲裁庭忽略了这些理由),并得到了战后国际法体系的确认,包括1943年:1945年、1946年和1947年。日本投降文件>:1951年:1952年,(仲裁庭根本没有提及这些条约。)。换言之,中国对“九段线”内岛屿的领土主权和历史权利的主张是有历史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笔者将“九段线”的性质界定为“领土主权归属线”,而中国对岛屿领土主权的占有及其在这一“归属线”中衍生的主权权利也是一项历史权利。这是一样的:规范性的“海洋区域权利”(即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主权权利)是完全不同的东西。虽然中国主张的“南海历史权利”在法律性质上也是一项主权权利,但它源于中国拥有的南海诸岛的领土主权;但是,菲律宾主张的主权权利(即“海洋区域权利”) 来自菲律宾本身的领土主权。两者的法律基础和历史渊源完全不同。前者来自国际法中的习惯法,后者来自新建立的海洋法体系。此外,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权利是在海洋法制度建立之前获得的,而海洋法制度建立在国际法实践中形成的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基础上,自然不能根据后来海洋法制度的规定和规则来改变和判断。虽然两者所主张的主权权利都是从:从这个角度来看,有一些矛盾,但前者决不能被后者所否认。换句话说,海洋法不能否认国际法,"法律的不溯既往"已经成为习惯法,并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仲裁“文本”利用《公约》规定的海域权利来“消除”国际法规定的“历史权利”,进而否定了中国主张的“九段线”的合法性。这种本末倒置的“统治”完全违背了历史和国际法的基本逻辑,也是对战后国际法体系的公开挑战。仲裁法庭的裁决无视历史事实,违反战后国际法体系,极其不公平,当然是无效和不具约束力的。中国政府可以援引一系列关于南海诸岛处置的战后条约,向海牙国际法院提起反诉。我认为这是中国政府最有效的回应方式。

中国应援引战后国际法条约对仲裁庭提出反告

为了澄清历史事实,考察法理,本文试图分析:本文从一个角度梳理了南海诸岛主权的来龙去脉,使世界对中国主张的南海“九段线”的合法性和“历史权利”的合理性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严格地说,南海问题、钓鱼岛问题和台湾问题都是二战遗留下来的历史问题。所有这些问题都是相互关联的,特别是与日本,因为这些岛屿在二战结束前被日本武力占领。根据1943:1945:和:这些岛屿应该归还中国。研究这些问题,首先要了解历史背景,及时把握问题的症结和关键日期。原因是,如果将这些问题提交国际法院,从国际法院过去审理案件的做法来看,法官最看重的两点是条约和关键日期。因为只有条约才有法律效力。与此同时,条约的签署日期及其生效日期(即法律上的关键日期)也非常重要,否则,问题就无法明确说明。这里还必须指出,国际法中的条约大致可分为两类:“造法条约”[h/](造法条约)和“契约条约”。“造法条约”通常是由许多国家缔结的“多边条约”,其中规定了一些共同的规则,因此它们通常是模糊的。例如:和:,和:这些条约属于“造法条约”的范畴,即“多边条约”。至于“契约性条约”,它们通常指的是“双边 条约”,其中规定了与两个缔约国本身有关的特殊事项,因此它们通常更加具体和明确。因此,“合同条约”又称“处分条约”,具有较强的法律约束力。例如,在1895年,中国和日本:它属于这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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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在处理战前日本以武力占领的领土时,有关的联合国,除了上面提到的:,& lt波茨坦公告>:,& lt日本投降文件>:另外,你还必须从:说起。条约全文共七章二十七条,其中第二章是:关于中日边界问题的部分条款明确规定:“日本工业已放弃对台湾、澎湖列岛和南沙群岛西沙群岛的一切权利、权利名称和要求。”在这里,联合国只规定日本必须无条件放弃上述领土的所有权利和利益,但放弃后这些权利和利益将属于谁?<。旧金山和平条约>:没有明确的规定。原因是:这只是一个“立法条约”,只能提供日本的一些指导性意见。日本向谁放弃了自己的权利和利益?日本有必要与被占领土的主权国家签署一项“双边条约”,具体解决这些领土权益的所有权问题。因此,在美国的调解下,日本政府于1952年4月28日(即生效日期)签署了一项:。合同全文共有14条,两个议定书中的7条作为附加和解释性条款附于合同之后。其中,领土权益是:第二条:“日本放弃在台湾的澎湖列岛、南沙群岛和西沙群岛的一切权利和利益。”虽然这一条款类似于:相同,但缔约对象是被日本侵略的领土主权国家。这意味着日本一直是:台湾(包括钓鱼岛在内的所有附属岛屿)、澎湖列岛、西沙群岛、南沙群岛等。自签署以来一直被占领的领土属于中国。尽管:有一些缺点(其中,放弃对日索赔是中国人所遭受的最严重的问题),但作为中日之间解决领土问题的“契约条约”,这些被日本放弃的领土及其所有权益自然属于与它们签订合同的另一方,即中国。毫无疑问,所谓的“物归原主”也是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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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零点娱乐时刊

标题:中国应援引战后国际法条约对仲裁庭提出反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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