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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国家外汇管理局了解到,为进一步满足个人外汇跨境兑换的正常需要,外汇局近日下发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汇兑换管理条例〉的通知》(汇发〔2016〕11号,以下简称《条例》),完善外汇兑换机构和自助兑换机的管理。
外汇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规定》体现了进一步简化管理、分散管理、优化外币兑换服务的改革思路:一是简化管理、分散管理,取消原有的市场准入管理,外汇局不再实行外币兑换机构和自助兑换机。外币兑换业务预准入证;二是改变监管模式,要求银行将外币兑换机构和自助兑换机的管理纳入内控管理,合规审慎开展外币兑换业务。外汇局将重点加强对银行的事后和内部控制检查。
本办法所称外汇代理机构,是指经银行授权,与境内商业银行(含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银行)签订协议,具有私下结售汇资格,办理外币与人民币兑换业务的境内机构。
根据《条例》,银行可授权具备以下条件的境内机构成为外币兑换机构:在同一城市注册的境内企业法人,或由其法人机构书面授权在同一城市办理工商登记并有固定营业场所的非独立法人机构。
此外,一家国内机构只能与一家银行签订协议,成为外汇兑换机构。境内机构因违规被银行取消外汇代理资格的,自取消之日起一年内,经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后,方可被银行再次授权成为外汇代理机构。
同时,《条例》明确了业务范围。外币兑换机构和自助兑换机主要定位于拓展银行柜台业务,提升市场服务能力,丰富个人货币兑换的便捷渠道。
《条例》在简化管理、下放权力的同时,还加强了业务管理,防范洗钱风险,强调持有外币现金的个人在外币兑换机构和自助兑换机兑换人民币现金时,应遵守额度要求,且不影响当前年等值5万美元范围内的正常结汇。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币兑换机构外汇管理的通知》(汇发[2007]48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个人外币兑换业务的通知》(汇发[2008]24号)同时废止。
来源:零点娱乐时刊
标题:外币兑换管理进一步规范 代兑机构取消事前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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