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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体制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严格规范公务员担任社会团体负责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兼职不得超过一个。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的负责人,兼职人员应在本意见发布后六个月内辞去公职或退出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是连接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众的纽带和桥梁,是人民参与公共事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由于管理体制不完善和法律法规滞后而导致的一些违法现象。

例如,许多社会组织与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它们可以调动和使用相应的权力资源来寻求其他社会组织无法比拟的利益。“戴着市场的帽子,舞动着政府的鞭子,坐在行业的轿子里,手里拿着企业的票”是这些组织的真实写照。

正因为这种牟利机制的存在,一些乡村社区才有机会兴风作浪。他们大多被贴上“中国”、“中国”、“民族”等国家的标签,到处都是诈骗和欺骗。自今年年初以来,民政部加大了对村舍社区的曝光度,但一些组织在曝光后仍然活跃,这表明这种虐待现象很深。切断社会组织与公共权力的联系,规范社会组织的发展是当务之急。

让社会组织放开公共权力的手,最重要的是控制人,控制那些掌握权力的政府官员。过去,一些政府官员有多重角色,名片上有很多头衔,他们在市场上既是“裁判”又是“运动员”。在这种情况下,面对利益的诱惑,期望官员清廉而不实现权力是不现实的。因此,《意见》特别强调,公务员只能在特殊情况下担任社会组织的负责人,一般不应超过一人。不做兼职已经成为常态,这切断了政府官员从体制中犯错的渠道,也切断了那些渴望流动的社会组织的思路。

此外,有必要使社会组织的运作更加规范和透明。例如,社会组织应详细披露其组织结构,包括各级负责人的个人情况,以便于公众监督。《意见》提出建立社会团体负责人的聘任、面试、警告、责令更换和禁止聘用管理制度,实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制度。建立负责人不良行为记录,加强对社会组织负责人过错的责任追究,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责令更换并追究责任。实行社会团体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制度和法定代表人报告制度。

其次,要加强对社会组织资金的监管。根据《意见》,民政、财政部门应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管理机制,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票据管理使用制度,推进社会组织财务信息披露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加强对非营利社会组织的监管,严格检查非营利组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对经营性收入实行非营利收入免税申报和依法纳税制度;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税务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开展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依法取消其税收优惠资格,并通知有关部门依法惩处社会团体和主要责任人。

让许多社会组织脱下“红顶”,放开公共权力的手,真正服务于市场的公益性标准,这有利于规范中国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释放各种市场主体蓬勃发展的动力,让改革的红利惠及每一个人。
来源:零点娱乐时刊
标题:国民党“叛将”欲赴港被拒 台媒:因其清算国民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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