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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8日,中国银保监会第6号主席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细则》的修订,将贯彻落实银领域的对外开放政策,进一步优化银领域的投资和经营环境,进一步激发外资参与中国银领域快速发展的活力,提高银领域的竞争力和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效益。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解读”

银领域的对外开放在推进国民经济改革快速发展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特别是2001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银领域的对外开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外资银行领域金融机构数量和规模稳步增长,比较有效地发挥了“鲶鱼效应”,提高了银行领域的竞争力。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外资银行在中国有快速发展的趋势。 结合我国银领域战术变革的需要和外资银行在中国快速发展的实际,进一步扩大银领域的对外开放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党的十九大确定提出要推进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形成,习主席也多次强调包括金融业在内的对外开放重大举措落地。 “不能早晚,不能早晚”。 银保监会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部署,继续推进银领域对外开放。 年,习主席在博鳌亚洲论坛发表主旨演讲时宣布,中国将为扩大开放采取一系列新的重大举措。 年4月,银保监会宣布了15条对外开放措施。 2019年5月及7月,银保监会分两次再次发布19条对外开放新措施。 2019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这次对《细则》的修改,是促进进一步扩大中银领域对外开放政策的具体落地。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解读”

这次《细则》编纂了73条,增加了11条,删除了6条,主要涉及6个方面。

一、扩大外国银行商业存在形式的选择范围

根据原《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外国银行可以在国内自主设立行或分行,但未经许可,长时间持有牌照,将促使致力于当地人民币业务快速发展的外国银行将国内分行转为行,法人转换政策的顺利实施。 目前外资银行的法人化转制政策已经取得成效。 为了提高外国银行选择商业存在形式的灵活性,并借鉴美国、英国、加拿大、新西兰等国家经验方法,鼓励外国银行为实体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大型信贷项目提供越来越多的资金支持,10月进行了新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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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上述扩大开放措施,《细则》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一是第二章“设立和登记”确定外国银行,设立行和分行应具备的条件和要求。 第五章“监管”加一条,规范“双牌照”银行的经营管理,确定功能定位,建立风险隔离,实行自主监管,不冲突利润。 执行开放政策,完全遵守监管规则,维护风险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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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扩大外资银行领域的业务范围

一是全面开放外资银行的人民币业务。 年末,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修改海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外资银行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必须改为“开业一年以上,连续两年盈利”。 这项规定此前被列入银领域负面清单,全年在国内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上已经试点开放。 考虑到目前外资银行对我国人民币业务经营环境的了解渠道更加多样,银保监会在年开放措施中提出外资银行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符合开业一年的等待期要求,2019年外资银行进一步取消人民币业务考核,外资银行开业时将人民币业务 为贯彻上述扩大开放政策,《细则》对原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八条作了相应修改,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完成人民币业务准备后提交准备情况证明,无需申请批准,可按程序办理营业执照变更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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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继续扩大外资银行领域的业务范围。 新修订的《条例》增加了外资银行的两项业务,即“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国债”和“代理收款”,外资法人银行的业务范围与中资商业银行一致,体现了国民待遇的大致情况。 《细则》进一步确定,《条例》所称的“承销国债”包括外国政府在中国境内发行的债券。 另外,《细则》确定了管理、保管工作、财务顾问等咨询服务、代理客境外理财工作等的适用报告制,并规定了报告的具体要求。 《细则》鼓励外资银行和母公司集团依法开展国内外业务合作,对合作进行了规范。 《细则》还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管理行向中国境内的其他分行经营衍生产品的交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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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外国银行分行降低人民币零售存款门槛。 根据原《条例》第21条的规定,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吸收境内公民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定期存款。 这项规定是为了保护零售存款者的利益而设定的,被列入银行领域的负面清单。 扩大外资银行人民币存款基础,修订后的《条例》降低了外国银行分行吸收人民币零售存款门槛至50万元。 根据我国自2007年开始实施的《存款保险条例》,外国银行分行的存款不受存款保险保护,但我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因此,为了加强对外国银行分行储户的保护,《细则》规定增加一条,外国银行分行开办存款业务时应当向顾客充分披露存款保险新闻,并披露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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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协调外国银行分行的运营资金管理要求

根据新修订的《条例》第四十四条“外国银行分行应当按照国务院银领域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持有一定比例的栖息资产”的授权,在判断测算指标构成要素和实施影响的基础上,《细则》规定持有指定栖息资产的余额占营运资金的30%以上,因此公共负债额 初步估算,外国银行分行合计可以释放近一半的运营资金,所有外国银行都可以从这一政策中受益,有助于加大外资银行支持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力度。 在充分调查和测算的基础上,《细则》确定了公共债务、生息资产、合格机构的具体复印件。 公共债务是指外国银行分行的各项存款、同业保管、同业拆息以及银保监会指定的其他债务,但不包括从境外融合的同业资金,也不包括回购金等有担保债务。 指定资产形式从国债、定期同业存款扩大到中央票据、政策性银行、开发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务,同业存款最低期限由6个月调整为1个月。 储蓄银行从中资商业银行放宽为符合条件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这个指标每天计算,按月合并审查。 另外,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规定可以根据风险状况提高栖息资产要求,增强风险缓冲和清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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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外国银行国内分行实施合并审查

根据原《细则》,外国银行在国内设立两家以上分行时,各分行必须分别符合流动性、人民币营运资金及指定栖息资产比例等监管要求,并分别接受审查。 修订后的《细则》将外国银行分行的监管审查办法调整为国内分行合并审查,有利于外国银行整合内部资源,实施国内分行的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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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细则》允许外国银行合并计算向中国境内分行支付的运营资金。 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增设分行,合并核算的运营资金符合最低限额和监管指标要求的,该外国银行可以授权中国境内分行按照法规规定向增设分行支付运营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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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确定职责分工,落实简单的政治放权

考虑到外资银行监管权限的调整,15个以上省(区、市)设有一级分支机构的外资法人银行(包括汇丰中国、东亚中国、渣打中国等)由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细则》相应改写了监管职责分工和报告程序条款,第11 并落实国务院“放管服”精神,简化《细则》关于任职资格批准的条款,具体批准范围和程序由外资行政许可规程规定。 经批准关闭外国银行分行的栖息资产提取简化由审批制变更为报告制的《细则》中的有关资料、公告和报告要求,将安全防范设施说明变更为证明,取消指定公告报刊要求,执行“单证便民”工作人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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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强监管要求,优化监管指标

在落实开放政策方面,银保监会立足国情,延续完整审慎的监管规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决维护系统性金融风险不发生的基础。 根据监管实践,《细则》修改了中外合资银行外方的主要股东定义,强调考核主要股东的依据是持股比例,再加上设立中外合资银行章程。 考虑入股资金的合法性和洗钱要求,增加不得设立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股东的情况,即“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资金入股”。 为了维护《细则》与前期制定的法规的一致性,《细则》调整了外包管理的规定,增加了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的条款。 《细则》还包括优化外国银行分行流动性比例指标评估,不采用外汇分别评估流动性比率,境外联行及相关机构往来资产方或负债方净额1个月内到期部分计入流动性资产或流动性负债等,由外国银行分行及时以合理价格管理流动性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解读”

为了充分体现银行业技改开放“政策红利”,银保监会将继续推进后续业务。 包括外资银行行政许可规则的修改、相关统计报告的编制、《条例》、《细则》等外资法规的推广培训。 随着银领域对外开放的深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未来将进一步修订《细则》。

来源:零点娱乐时刊

标题:“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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