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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好地发挥典型税法案例,以其在案件处理、完善税收立法和快速发展税法理论中的重要意义为指导,2019年11月至12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联合举办了首届《2019年全国十佳优秀税法案例论文》评选活动。 本次评选活动以全国律师、税务师、税务干部、高校专家学者等各类涉税人为对象,示范范围包括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税务刑事诉讼、税务民事诉讼、税务筹划案例等多种类型。 评选活动期间,共收到税法样本论文100余篇,根据客观公正大致经过专家评审,共评选出10篇《2019年全国十佳优秀税法样本论文》和10篇《2019年全国十佳优秀税法样本论文》。

““2019年全国十佳优秀税法范例论文”正式发布”

2019年12月15日上午,“2019年全国十佳优秀税法样本论文”评选活动在北京友谊酒店举行盛大颁奖仪式。 颁奖仪式由《民主与法制》总编辑刘桂明担任主持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秘书长韩秀桃、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张树学代表主持人共同向获奖者颁发荣誉证书。 “2019年全国十佳优秀税法样本论文”评选活动的成功,鼓励广大涉税实务和理论工作者积极开展税法样本研究,在事件说明法上,对提高执业水平、执法水平和研究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 以下发表获奖税法的样本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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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1 :对c废旧物资企业虚开犯罪不起诉案例的评价

【事件简介】a企业是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公司,年,b企业需要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散户那里以废旧钢材为原材料加工制造设备零部件,相关收购业务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导致公司经营价格上涨。 之后经过当地散户向b企业介绍,a企业是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公司,享受当地增值税财政返还优惠政策,实际税负率低,可以让a企业开具发票。 a企业和b企业就废旧钢材的购买达成业务合作: a企业从b企业指定的散户收购废钢后销售给b企业,b企业支付货款给a企业,a企业扣除销售利润后支付给指定对接地的大企业,再支付给其他散户。 其中,由于b企业有时会货到付款给散户,因此,a企业将货款支付给b企业的对公账户。 货物直接从散户运到b企业现场,由b企业制作英镑单据、收货单据。 a企业根据b企业支付的货款金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年,a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以虚开嫌疑移送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将a企业的母公司——c企业作为嫌疑人进行搜查。 年9月,在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本案的过程中,c企业向华税队请求法律援助。 华为在详细的阅卷后,制作了全面的辩护意见资料,收集整理了有关本案的具体税收规定和类似案件的案例,结合本案疑难的交易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多次与某县检察院进行辩护意见的信息表达,最终迫使县检察院放弃对c企业和a企业的投诉,并予以精彩的控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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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价值】华税律师经历近一年的辩护事业后,本案得到检察院不起诉的结案结果,得到委托人的高度赞同。 受税收政策和产业优势等影响,废旧物资回收经营领域一直是虚开事件的重灾区,涉税风险较高。 本案的处理再次实践了两个高发表的虚开发票指导案例的意见和精神,对比目前进入司法程序的虚开案件,无骗取国家税款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损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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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获奖论文的作者是华税律师事务所刘天永主任律师、张倩律师。

论文2:a化工企业合同能源管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例的评价

【事件简介】a企业为化工公司,与c节能服务企业签订能源管理合同,由c节能服务企业为a企业提供生产系统节能改造,a企业以节能效益共享的形式支付节能服务费。 项目完成后,a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审计局在验收中不批准该业务的一点操作和安排,认定a企业存在“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抵扣税列支付价”的问题,追加增值税、公司所得税,加滞纳金共计3,300万元。 a企业对此提出异议,委托律师事务所提出税务行政复议。 在复议过程中,税务律师要与复议机关进行多次面谈,向复议机关详细证明业务安排、解决税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强调工作本身应体现的法律关系以确认业务本质,不得因纳税人相关解决上的缺陷而否定整体业务。 并指出解决方案存在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的问题。 复议机关审理后全面支持复议申请人的主张,取消解决办法,确认公司无需缴纳300万元的税、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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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价值】本案的一大亮点是税务律师协助纳税人处理以自产产品为抵押物的纳税担保,使其能够满足纳税人提起税务行政复议的前置条件,节约了数千万资金的周转价格,成为纳税担保这一难点业务的典型案例。 纳税人的合法税务权益通过高效、低价的法律救济途径得到妥善、比较有效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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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获奖论文的作者是金杜律师事务所董刚律师、段桃律师、刘响律师。

论文3 :张掖市西龙热电企业虚列价格税务行政诉讼案例评析

【事件简介】2004年—2009年,张掖市西龙热电企业租赁××市电力局下属火力发电厂,对其发电设备经过必要的技术更新改造,从事火力发电,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按期纳税申报,履行纳税义务。 根据2007年省发改委等四部门印发的《关于停止× ×省“十一五”期间小型火力发电机的通知》,热电企业于2009年12月31日停止发电,转为生物发电项目,前期投资较大,建设办公楼、道路、围墙等, 年-年,公司处于停产状态。 年9月,张掖市西龙热电企业受到地税局处罚决定,要求在经营期间维护城市建设税、印花税、城市土地购置税、房地产税、公司所得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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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价值】实践中,纳税人通过行政复议,依照行政复议机关的监督职能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或者通过行政诉讼依照司法权力救济和保护自身的权力,不减少税收处罚(税收罚款、税收滞纳金)造成的经济损失、纳税信用损失,应当 本文通过对公司不服税务机关税务处罚决定书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的拆解,从法律赋予纳税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救济手段在立法层面、行政层面、司法层面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从如何完善立法、规范行政执法、加强司法监督等方面,指出了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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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获奖论文的作者是甘肃方正税务局闪学忠(税务师)。

论文4 :北京金兆宏业投资企业税务负担转移纠纷税务行政诉讼案例评析

【事件简介】年11月5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发布了针对北京市顺义区大孙各庄镇大孙各庄村村南土地、房屋及附属物的《竞买公告》。 该公告记载拍卖标的在北京市顺义区大孙各庄镇大孙各庄村落以南的土地、房屋及附属物。 这个地方的土地、不动产及附属物归北京金兆宏业投资有限企业所有(以下简称金兆宏业企业)。 法院在拍卖公告中特别指出,拍卖人详细咨询了房地产过户的相关政策,并警告过户风险自行承担。 标的物的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有相关的税费、费用以及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未付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另外,《拍卖须知》中,此次拍卖活动拍卖时的中标价格、交易价格不包括买方拍卖标的物时发生的所有费用和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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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2月4日,一审法院作为拍卖人,对买方北京空港天瑞置业投资有限企业(以下简称空港天瑞企业)和北京金兆宏业投资有限企业全部拥有的上述土地、房地产及附属物,发布了《司法拍卖确认书》。 该确认书记载了买方在拍卖前认真阅读《拍卖公告》、《拍卖须知》等公示资料,并自愿履行了这些资料的相关规定。 拍卖标的物的过户、违章记录解决、过户费用、其他涉税、运费等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不涉及过户和拍卖人。 在后续债权申报过程中,顺义区税务局和金兆宏业企业的管理者多次对金兆宏业企业应缴纳的税款和负担主体进行信息表述,并未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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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价值】本文根据样本审判的视角,以及( 2007 )民一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中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视角的解体,梳理了税费转移负担行为的法律性质,在德国税法中引入债务加入制度作为参考,通过税收立法和税务司法,第三方对税收债务负担问题进行税收法定的大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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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获奖论文的作者是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周序中教授、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李岱云。

论文5 :评估房屋买卖违约金交易定性税务行政诉讼的例子

【事件简介】鑫隆企业与本案原告林碧钦、陈建伟(案件外人)签订总价5500万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出卖人鑫隆企业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年后,鑫隆企业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为由,向泉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鑫隆企业按照另行约定的“补充条款”,以违约金的名义,于年5月20日至年3月19日向林碧钦、陈建伟陆续转账共计9328万元。 起因是莆田市纪委接到通报,将这个问题移送莆田市地方税务局。 税务局认为,林碧钦、陈建伟和鑫隆企业的交易名称为房屋买卖,实际上是贷款,林碧钦、陈建伟必须就贷款利息所得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 纳税人对涉案收入的性质、是否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等发生了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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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价值】我国税法目前还没有以立法的形式通过经济实质征税确立为法律,但相关实质征税的大致精神与税法中的相关规定相应适用,得到学术界和实务界的普遍认可。 在本案中,最高院表示支持税务机关适用实质征税大体征税的行为,并为适用实质征税大致划定权利边界,确定适用过程中需要考虑的情况和要素,保障公平的办法大体在税法实施过程中执行,依法保护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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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获奖论文的作者是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的童朋方律师。

论文6 :对中油国门油料销售企业避税行政处罚案例的评价

【事件简介】年3月23日,顺义国税局对中油国门企业进行税收专项检查立案,经查验取得中油国门企业自年12月至年2月经营期间某企业开具的山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186张,税额共计31209130.26元,申报抵扣。 上述专用发票证实济宁市国税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并发现,中油国门企业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自年12月至年2月向下游3家企业开具19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共计32082278.45元,已向下游3家企业申报扣除。 因此,顺义国税局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追缴较少缴纳额增值税31209130.26元,加上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逃税行为处以逃税额两倍的罚款。 2、决定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罚款。 年8月6日,中油国门企业对比被指控处罚的决定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维持后,中油国门企业提起了行政诉讼。 一审、二审都驳回其需求。 复审程序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涉案交易提出质疑,要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送回基层法院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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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价值】关于税收征管中是否存在逃税行为的主观过错、如何举证等,现行法律法规没有确定其的规定,执法司法实践及理论学说存在较大分歧。 在本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再审裁定的形式明确了偷税主观过错:其认定主观方面是偷税行为的必要组成部分,行政机关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另外,在逃税主观过错中引入“重大过错”评价大体上使征收双方更加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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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获奖论文的作者是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雪皓天(研究生)、施正文教授。

论文7:l合伙公司投资产品取得的税争行政诉讼的例子

【事件简介】年3月26日,l公司与a资本管理有限企业、b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专业理财产品合同》,购买专业理财产品老化后,份额1亿份,共计1亿元。 年10月14日,l公司持有的1亿份份额失效,a公司向l公司分配50,890万元。 l公司按照支付“股息”的办法,从年11月至年4月分三次缴纳预扣税某、牛某个人所得税7560.76万元。 牛某认为l公司以支付股息的方式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符合税法规定,于年11月10日向s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提交了退税申请书。 年12月19日,s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制作《税务部分事项通知书》决定不退税。 牛某不服,申请复议,经s市税务局复议撤销原《税务部分事项通知书》后,牛某依然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6月17日,s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重新印发《税务部分事项通知书》: l公司涉税业务为合伙公司生产经营所得,温某、牛某应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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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价值】从1998年至今,我国的物料管理产品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而且目前的物料管理产品种类层出不穷,物料管理产品的投资方法不断创新。 但是,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没有统一适用于投资型合伙公司的对外投资收益税目和税率,对于投资型合伙公司对外不同的投资方法或不同资管类产品的合伙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还没有进一步确定。 这一现状导致税收规范性文件与资管产品相关法律法规不符合适用,最终导致投资型合伙公司自然人合伙人个人所得税政策难以适用,税收争议频发。 本案通过投资型合伙公司投资资管产品获得的自然人合伙人个人所得税纳税纠纷案件梳理和分析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为相关制度完整的建言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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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获奖论文的作者是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刘志强律师、邹旺律师。

论文8 :青岛税务局稽查局在代位权诉讼中追究d企业欠税案例并置评

【事件简介】年9月,青岛市税务局稽查局对辖区d企业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并编制了《税务解决决定书》,要求d企业追加年度、年公司所得税共计26872857.52元滞纳金。 稽查局发来《税务解决决定书》后,该企业已赴楼空,发现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失去联系,企业名称无可执行的财产。 经调查,股东向h企业增资d企业4000万元,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抽走出资,通过不同途径向关联企业共转出4000万元。 2019年6月6日,税务机关向d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如下: 1、依法判决被告h企业对被告d企业承担补充出资义务。 2、被告h企业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责令被告h企业履行代偿义务,并责成原告支付d企业拖欠的税款和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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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价值】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进步,“执业难”越来越成为困扰当前税务稽查工作的突出问题,采取较为有效的措施处理“执业难”问题成为税收工作特别是税务稽查工作的迫切需要。 青岛市税务局目前为处理部分拖欠公司因“长时间停产不破产”、“财富股东贫困企业”及母公司转让或失踪等原因导致的税务检查执行难的问题,另辟蹊径,充分有效利用法律手段,提高法律检查和执行效率,落实税收 在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的基础上,充分有效地利用了法律手段,提高了检查和执行的效率,改进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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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获奖论文的作者是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的陈宝元律师、王海青律师。

论文9 :沈恒诉西城税务局退还契税的行政诉讼案例评析

【事件简介】年9月5日,根据法院强制执行裁定书的规定,刘玉秀在西城税务局缴存房屋后申报沈恒发生的各项税费,代理沈恒申报缴纳契税25500元。 法院重新审理案件后,裁定书被强制撤销,涉案房屋在刘欣提出的民事诉讼中转移到刘欣名下。 年12月13日,刘玉秀代沈恒向被告西城税务局提出退税申请,要求退还已缴纳的契税。 西城税务局下发《税务部分事项通知书》确定不退税。 沈恒不服,申请复议,经北京市税务局复议维持,沈恒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理,法院根据沈恒缴纳的税款与刘玉秀在房抵债行为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已经具备纳税要素条件和税收依据, 否则将违反税法的立法精神和宗旨,税务机关应遵循税法的立法精神。 判决继承以行政合法性为基本补充行政合理性的执法理念,正确行使税收管理职责,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然后重新解决北京市西城区税务局向沈恒退还契税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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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价值】纳税基础事实的灭失能否使纳税人充分享有税收返还请求权成为问题的关键。 但是,我国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立法比较笼统,第五十一条作为税收返还请求权的基本法律依据在实践中备受争议,因此相关条文不能包含该制度运行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具体情节,税务机关在具体实践的法律适用中对法律条文解释不同,并 本案集中反映了法律规定不完善造成的纳税人退税请求权的实践困境,其中如何界定纳税人退税请求权的性质,以及如何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退税请求权是否应当受到效率制约等问题仍存在诸多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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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获奖论文的作者是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王婷婷,曾秋晓(研究生)。

论文10 :长林贸易企业出口退税管理账户纳税担保税务行政诉讼的例子

【事件简介】年11月30日,原江门市国家税务局下属审计局对原告江门市长林贸易有限企业出具江国税智处〔〕20号《税务解决决定书》,认为未按规定办理单证备案的出口货物申报退税,收回退税,不退还未退税。 为启动复议手续,原告在其出口退税专用账户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担保。 年2月14日,原江门市国税局向原告出具了《江门市长林贸易有限企业提交的关于“纳税担保申请”的答复》,认为原告提供的纳税担保财产不符合《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的规定。 原告不服,提出了本案行政诉讼。 二审法院认为,纳税担保的财产需要全额、易变现、具有可行性和明确性的属性,原告出口退税专用账户未经税务机关批准通过的款项不明确,不符合纳税担保财产应具备的属性,因此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9年全国十佳优秀税法范例论文”正式发布”

【核心价值】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税收前置”是税务纠纷案件的普遍课题,公司一旦发生纳税纠纷,应当在缴纳税款后提出救济。 在实践中,税务机关保留了公司的其他退税,但如果能够将退税作为担保物,公司将大大减轻“不含税”的资金压力。 原告试图以退税作为纳税担保处理“不含税前置”,被税务机关拒绝,诉讼结果败诉,但在法庭外,税务机关接受了律师的意见,拖欠退税,迫使公司进入实体审理阶段。

““2019年全国十佳优秀税法范例论文”正式发布”

本获奖论文的作者是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元武律师、翁启标律师。

来源:零点娱乐时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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