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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7号,除液态沥青外的产品征收消费税,补充第二条:纳税人用原油或者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产品,例如沥青产品对外销售的,该产品符合沥青产品国家标准或者石油化工领域标准的相应规定(名称、型号和质量标准等) 纳税人应事先向主管机关提交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同一产品质检说明书,否则视为燃料油征收税款。

“卓创聚焦:山东国税局花费税新政解读(4)沥青发票类燃料油恐难操作”

本项目首先比较前期市场焦炭原料、催化原料、渣油、油浆类燃料油一般通过开沥青发票避税提出的应对措施。 山东地炼及部分中字头公司在销售燃料油时,经常发行“200#沥青”“180#沥青”“70#沥青”等名称,不收取0.8元/升的费用。 但是,该政策出台后,后期沥青发票如果没有相关机构的备案和检查,将和燃料油一样征税,屏蔽沥青发票类的逃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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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中字头公司向卓创表示:“此前我们200#沥青已经向国家质量监督部门备案,后期需要向税务局指定部门复检并报告。 由于海洋原油含沥青胶质比高,生产的部分焦炭原料可能也能通过沥青标准,但地炼加工海洋原油量总体较少,200#能否通过考核尚不清楚。 因为在这种现状下,焦炭材料开具沥青发票后,有可能难以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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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创明白,在没有制定具体细则之前,大部分还在前期模式下操作。 但是,钢铁厂的人补充说,不开发票或开沥青的发票类的销售模式肯定会逐渐减少或消失。 并且,1月1日以后精炼厂沥青材料对外销售的资源,可能需要后期或额外收费。 一些谨慎的市场人士改为燃料油发票正常缴税,价格上涨300元/吨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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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为,炼厂凭燃料油单销售油浆、渣油等产品后,需缴纳0.8元/升的税,但下游客不一定会接受激增的价格。 特别是下游的玻璃厂、陶瓷厂等燃料油单元,代替了以前由天然气、石油焦、煤焦油等传递的燃料油,精炼厂明显不能销售燃料油。 因此,越来越多的资源转为自用,有条件的精炼厂生产沥青产品的燃料油市场因供应减少和发票价格上涨,价格相应上涨。 发行沥青账单的燃料油资源,由于兑换操作困难,消费税无法扣除,价格被动下跌。

来源:零点娱乐时刊

标题:“卓创聚焦:山东国税局花费税新政解读(4)沥青发票类燃料油恐难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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