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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宜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开设创业板交易机构的投资者(以下简称股票投资者),在创业板登记制度实施后能否继续参与创业板股票交易?
答:股票投资者可以不受影响地继续参与创业板股票交易。普通股票投资者无需急于签署新的《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而是根据所在证券公司的通知,在登记制度下的创业板新股发行、购买和交易前签署。
2.哪些投资者属于普通投资者?
答: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的规定》,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的定义参见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格管理办法》第八条。专业投资者以外的投资者是普通投资者。

3.《实施办法》实施后,申请开办创业板交易机构的个人投资者应具备哪些适当条件?
答:申请开办创业板交易机构的个人投资者应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的以下条件:
一是申请机构开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和资本账户的资产不低于每天10万元人民币(不包括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整合的资金和证券);
其次,它参与证券交易已经超过24个月。
4.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投资者能否在场外签署风险揭示书并开通交易权限?
答:在创业板新设立交易机构的投资者,可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向公开交易机构签署《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在所在证券公司技术系统的准备过程中,《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以书面形式签署,可以非现场或现场处理。具体程序请咨询证券公司。

5.创业板投资者适宜性管理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业务?
答:创业板股票和存托凭证、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券、以创业板股票为转换对象的可转换债券的购买和交易需要符合创业板投资者的适合性管理要求。
6.在《实施办法》规定的适合个人投资者的条件下,如何识别相关证券账户和资本账户中的资产?
答:关于证券账户和资本账户中的资产,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首先,可用于计算个人投资者资产的证券账户应为中国结算开立的证券账户和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账户。中国结算开立的账户包括a股账户、b股账户、封闭式基金账户、开放式基金账户、衍生合约账户以及中国结算根据业务需要设立的其他证券账户。可用于计算投资者资产的基金账户,包括客户交易结算基金账户和股票期权保证金账户。

二、中国结算开立的证券账户中的下列资产可以计入投资者的资产:股票,包括a股、b股、优先股、通过港股通买入的港股和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公共基金份额;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股票期权合同,其中权利仓库合同根据结算价格增加资产,义务仓库合同根据结算价格减少资产;回购资产,包括债券质押式回购、逆向回购和质押式报价回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证券资产。

第三,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开立账户的下列资产可以计入投资者的资产:公募基金份额、私募基金份额、银行理财产品、贵金属资产、场外衍生品资产等。
第四,基金账户中的下列资产可以计入投资者的资产:客户交易结算基金账户中的交易结算基金;股票期权保证金账户中的交易结算资金,包括义务仓对应的保证金;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资本资产。
第五,在计算各种融资业务的相关资产时,应按净资产计算,不包括纳入的证券和基金。
7.在《实施办法》规定的个人投资者适宜性条件下,应如何认定相关的证券交易经验?
答:就证券交易经验而言,认定标准如下:个人投资者参与a股、b股、存托凭证和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的股票,可以计入其参与证券交易的时间。相关的交易经验始于投资者在深交所、上交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一次通过代码下的任何证券账户的首次交易。第一笔交易的日期可以由中国境内的证券公司查询结算。

8.哪些投资者需要签署新的创业板投资风险披露书?
答:根据创业板改革和试点登记制度,本所修订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风险披露表必备条款》的内容,证券公司应相应制定新的《创业板投资风险披露表》。
根据《实施办法》,两类投资者必须签订新的《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一是合格的新普通投资者;二是股票投资者中的普通投资者,他们希望在登记制度下参与创业板股票的发行、购买和交易。
专业投资者无需签署《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
9.投资者在签署风险披露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投资者可以书面或电子形式签署《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投资者在签署前应仔细阅读创业板投资风险披露的内容,充分了解创业板的投资风险。同时,投资者应该知道,创业板投资风险披露书披露的事项只是列举性的,没有详细列出创业板交易的所有风险。此外,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应仔细阅读相关法律法规、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有较好的了解,并确保做好充分的风险评估和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创业板交易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10.《实施办法》实施后,按照原《实施办法》提出申请但未达到开放时间要求的个人投资者是否需要满足《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关于个人投资者参与创业板交易的条件?
答:没有,但应符合原《实施办法》中的两天和五天冷却期。对于不符合开放时间要求的个人投资者,证券公司应做好权限控制工作,禁止其非法参与。
11.《实施办法》实施前已设立创业板交易机构的个人投资者,在深圳开立新的a股账户或转托管后参与创业板交易,是否需要满足《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要求?
甲:不需要。
12.《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开设创业板交易机构,但已关闭账户或已关闭创业板交易机构的个人投资者,是否需要满足《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要求?
甲:是的。已关闭账户或已关闭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不在“已开放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范围内。
13.《办法》实施后开设创业板交易机构的投资者,如果在另一家证券公司开立新的深交所a股账户或转到另一家证券公司,是否需要重新申请开设创业板交易机构?
答:如需新的申请,证券公司应按照《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实施相应的管理。
来源:零点娱乐时刊
标题:新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解读
地址:http://www.02b8.com/yjdyw/6159.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