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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的五年里,一个“借钱”给银行的人已经把银行送上了被告席43次,除了主动撤回诉讼外,没有任何失败。银行的业务是放贷,为什么银行以高利率从私人部门借款,却拒绝偿还?为什么不符合常识的诉讼会一次又一次地胜诉?
最近,一些银行贷款纠纷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在这些案件背后,猖獗的民间借贷混乱,私人资本经纪人和银行内部违规操作也已被揭露。记者进行了调查和采访。
2018年,沙河农村商业银行、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安阳香洲农村商业银行向当地公安局报案,称从事民间借贷业务的郝与银行内部人员串通,以虚假诉讼的方式诈骗银行。之后,郝、等人因诈骗被沙河公安局刑事拘留,随后取保候审。
2020年7月3日,沙河农村商业银行接到公安局下达的撤诉决定。沙河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工作人员郝、等人因涉嫌诈骗案,经沙河市人民检察院通知。沙河市检察院认为,郝在调查期间没有发现的诈骗行为。
尽管刑事案件已被撤销,但一些银行仍在就尚未结案的贷款合同纠纷提起民事诉讼。银行这次能赢吗?
01案件
沙河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沙河农村商业银行”)位于河北省邢台市下辖的一个县级市沙河,是当地吸收能力和贷款规模最大的商业银行。
沙河农村商业银行秘书长张永军向记者回忆说,2018年6月19日,该行突然接到邻省萍乡县法院的通知,冻结其银行账户1500万元。原因是当时信贷审批部经理王立强向萍乡卫恒贸易有限公司借款,由沙河农村商业银行作为担保人,并加盖了信贷审批部印章。贷款到期未还,公司起诉王立强和银行。
“我们在第一时间找到了王立强,请他解释一下情况。我们才知道,除了这笔卫恒贸易的贷款外,他还以银行的名义向邯郸良友贸易公司借了3笔资金,分别是1亿、2千万和4,500万。在这三份合同中,银行都是借款人,存款处由王立强签字,并加盖信贷审批部门的印章。”张勇军说道。
令张勇军意外的是,一个月前,良友贸易公司在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沙河农村商业银行,但传票没有及时送达。
沙河农村商业银行立即向沙河市公安局报案,王立强也主动自首。公安局以合同诈骗、高利贷转移和非法发行金融票据等罪名对王立强进行了立案调查。
同样,同年6月6日,在离沙河不远的安阳香洲农村商业银行和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也发生了类似的案件。两家银行的行长自首说,他曾私下刻上该行的公章,并与张签订了三份贷款合同,金额分别为8600万元、2600万元和1700万元。借款人是银行。
几个月后,中国建设银行沙河支行(以下简称“沙河建设银行”)也向沙河公安局报告,从2015年12月9日至2016年7月26日,沙河建设银行行长与从事民间借贷业务的郝签订了21份贷款合同,并加盖了沙河建设银行财务专用章。此前,郝向邯郸市丛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沙河建设银行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涉及本金和利息合计1.7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沙河建设银行案的贷款人郝是向沙河农村商业银行贷款的好朋友交易的实际控制人,而安阳农村商业银行案的雇主李是郝的司机。据郝介绍,银行贷款是作为过桥贷款的应急资金。
至此,由郝及其合伙人和关联公司发起的一系列银行贷款合同纠纷诉讼开始浮出水面。
据裁判文书网报道,据记者不完全统计,【/s2/】自2015年以来,郝及其关联公司已向安阳、河南、邢台、河北、邯郸等地十多家银行提起诉讼,案件数量达到43起,总本金约7亿元。除郝主动撤诉外,其余已审结的案件均已被本行败诉。
以上43例病例发生在河南省安阳市、邢台市和河北省邯郸市。大多数案例都与过桥贷款有关。在早期的案例中,银行被认为扮演了担保人的角色,在实际借款企业未能正常偿还贷款后,它们对偿还负有连带责任。在随后的案件中,郝不再直接为企业过桥,而是“借钱”给银行,从而引发了纠纷。
除沙河农村商业银行、安阳香洲农村商业银行和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外,中国建设银行、农业银行、民生银行和恒丰银行也参与了此案。
02关于真假合同的辩论
43起案件中的大多数已经结案。沙河农村商业银行两案二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的基本事实不清,裁定发回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沙河农村商业银行在一审中败诉了两起针对其朋友的诉讼。邯郸市中级法院裁定,沙河农村商业银行需偿还本金1.65亿元,并按月利率1.86%和2%支付利息,本金和利息合计约为2.5亿元。
“银行本身并不缺钱。它怎么能向个人借钱呢?即使银行需要流动资金,它们也可以通过银行间拆借获得。作为借款人,银行没有任何意义。”沙河农村商业银行秘书长张永军认为,【/s2/】这两笔贷款绝不是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其中涉及日常贷款和虚假诉讼。
根据一审判决,在1亿元本金的案件审理中,沙河农村商业银行在答辩状中指出,良友贸易公司提供的1亿元借款合同是虚假的。首先,没有代表银行的公章,只有信贷审批部门的内部印章,没有法律效力。
另一方面,根据合同,双方同意两友公司将资金直接划入银行指定的八个账户。本案涉及的8名收款人中,3名不是农村商业银行贷款户,2名不参与还款,1名收款后尚未还清沙河农村商业银行的债务,其余2名涉案资金为王立强为其他单位协调的贷款,贷款已全部还清。
沙河农村商业银行二审律师刘金辉在法庭发言中指出,根据良友公司提供的资金流向,2016年10月27日和28日共发生9笔1亿元的贷款,没有一分钱进入沙河农村商业银行账户,总流量为10690.725万元,不是1亿元。
刘金辉在法庭上表示,沙河公安明确表示,在邢台市政法委报案时,郝的手机里发现了一段录音。在2018年4月28日郝与王立强的电话录音中,郝反复问王立强:“你文章上写的八户人家都是农村商业银行的贷款人吗?”“如果这八户人家不还贷款,我们就把它拿出来重写一个。”“在1亿美元面前?你还了哪笔贷款?哪家不是我们事先挑出来的。”
据刘金辉介绍,这段录音足以证明王立强和郝联手伪造银行流向,形成一个闭环的证据链,并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实现其非法占有。本案中,以农村商业银行为借款人的贷款合同从未成立,也未履行。从郝的角度看,与王立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也是无效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在二审案件中,良友贸易改变了一审坚持的事实,称1亿元中的8976万元是在2016年10月27日前两年累计的,并承认已收到4000多万元利息,但仍坚持是银行贷款。但是,沙河农村商业银行认为,良友公司改变了一审的重要事实,没有为新的事实提交任何证据,已经涉嫌虚假诉讼,构成犯罪。
关于沙河农村商业银行指出的水流真实性,良友贸易律师王冲在电话中告诉记者,水流真实有效,贷款确实用于银行贷款户的过桥资金。但对于此案的更多细节,王充表示,此案仍在审理中,他不想透露太多内容,以免干扰司法。
张永军告诉记者,警方在之前的调查中发现了另一份2000万至4500万英镑的贷款合同。在本合同版本中,借款人不是沙河农村商业银行,而是实际收款人——沙河盛基科技公司和沙河邢凯贸易公司。
对此,沙河农村商业银行认为,梁友贸易和王立强涉嫌与沙河农村商业银行编造相同金额的贷款合同来转嫁资本风险。
由于先后招募了沙河建设银行、沙河农村商业银行和沙河中国银行,辖区内多家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涉案金额较大。2019年11月,邢台市法律委员会召集公安机关召开协调会,各银行参加了审核。
据张勇军回忆,当时协调会上有人提出了上述案件并非单纯贷款纠纷的观点,郝怀疑与银行内外的人合谋,成立了一家常规银行。
根据刘金辉提供的材料,2019年11月13日,河北省银行业协会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关于专业贷款人通过虚假诉讼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转移资本风险情况的报告。
据银行业协会称,许多成员银行不断报告称,专业贷款人以过桥资金的名义,利用法院的审判习惯,通过追捕银行高管获得成功判决,并非法获取具有司法公信力的银行资产。
刘金辉认为,郝文清和银行的“问题员工”已经联手放贷,形成了成熟的“商业模式”。郝首先以高利润率为诱饵,诱使熟悉企业财务状况的银行高管向企业提供过桥贷款。在贷款合同中,郝文清要求这些“问题员工”提供担保,甚至以银行的名义向他们借钱。如果银行员工未能偿还贷款,风险将转嫁给银行,银行将被起诉要求承担偿还责任。
在沙河农村商业银行一案中,犯罪时王立强是沙河农村商业银行信贷审批部经理,企业贷款全部由他办理。他特别清楚哪个企业缺钱,哪个企业的贷款即将过期。
据当地人说,王立强除了是银行外,还从事民间借贷业务多年。他思维敏捷,对人忠诚。当企业需要帮助时,他总能帮助他们。
张永军说,他和银行都不知道郝文清和王立强是怎么上网的,也不知道他们有什么样的计划。但很明显,郝与农村商业银行之间的贷款合同是一份虚假合同。
沙河农村商业银行还指出,该合同的另一个主要不合理性在于高利率。沙河农村商业银行与良友贸易1亿元的贷款合同规定,月利率为1.86%,相当于年利率22.32%;另外两笔贷款合计6500万元,合同显示日利率为1.5‰,相当于年利率54%以上。
但是,有业内人士指出,由于过桥贷款资金使用时间较短,存在约定的日利率或月利率较高的情况,因此将利率与年利率进行比较是不合理的。
"银行没有义务为企业提供过渡性贷款."张永军强调,如果企业逾期,我行有很多办法处理,比如加强催收、要求担保或起诉、延长企业的展期等。他认为,从逻辑上讲,银行向私营部门借高利贷是站不住脚的。
关于王立强与郝是否构成串通,王立强的律师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请求。
关于良友贸易与沙河农村商业银行的纠纷,金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赖振华在阅读相关案卷后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指出,本案可能属于“借名担保”。“例如,甲借钱给乙,乙被称为丙担保。如果将来甲怕麻烦,就叫丙作借款人,这样如果甲拿不回钱,他就直接起诉乙和丙。”
“从解除企业后顾之忧的地方背景来看,从降低银行坏账率的角度来看,银行确实需要资金来冲销贷款。汇款后,银行的贷款人将用这笔钱偿还沙河农村商业银行的贷款。虽然王立强在贷款合同上加盖了该部门的印章,但手续有缺陷,但沙河农村商业银行确实受益于资金的偿还。贷款合同应该被认为是有效的。”赖振华说道。
不过,赖振华也认为,该案存在一些难以解释清楚的问题。“‘银行借钱,让人们把钱还给自己。’毕竟,在这次操作之后,贷款客户的债务已经还清,但是银行还有额外的债务。因此,在本案中,无论是银行向良友公司借款,还是贷款客户向良友公司借款(贷款名称为沙河农村商业银行实际上是担保),经公安机关调查并取得新的证据后,案件可能会发生变化。"
目前,王立强的合同诈骗、高利润贷对贷和非法发行金融工具案仍在审理中。然而,公安机关停止了对郝涉嫌虚假诉讼诈骗案的调查。
“撤销刑事案件肯定会对我们接下来的民事诉讼产生不良影响。公安调查发现的大量证据不能出示。”张勇军说这对他们来说是个坏消息。
今年4月初,沙河市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不立案,并要求公安局提供郝立案的理由。6月初,沙河市检察院根据警方提供的报告,以郝没有发现欺诈事实为由,决定撤回起诉。同月,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沙河检察院给出的结果仍然是撤诉。沙河市公安局向邢台市检察院申请立案审查。7月初,邢台市检察院宣布维持沙河检察院的决定,撤销此案。
03帮助银行“冲销贷款”的人[S2/]
郝1960年出生于河北省武安市。他早年的生意是做票据交易,赚了很多钱。他在当地同行中建立了一定的威望,被称为“华北第一个收账人”。
河北省票据联盟在文章中提到的银行承兑汇票微信公众账户“好不仅是河北省票据行业的典范,也是全国票据行业的诚信典范。这是河北的骄傲。有18个人被送进了监狱……”
2018年9月1日,河北省票据联盟成立,郝被任命为名誉会长。
目前,对于擅长承兑汇票业务的郝何时涉足我行反向贷款业务,还没有明确的说法。但从诉讼时间来看,郝最早的银行贷款纠纷诉讼发生在2015年,被告是民生银行邯郸分行等企业。
记者了解到,在郝及其关联公司和个人提起的诉讼中,有14名原告是邯郸天桥股权投资基金。这是在2015年邯郸市政府的指导下成立的一个基金。
据《邯郸日报》2016年1月报道,2015年经济下行压力加大,部分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为了协调更多的资金来帮助企业,邯郸市政府成立了“金桥帮助行动”,动用3000万元的财政引导资金和政府公信力,成立了包括天桥股权投资基金在内的9个帮助基金。文章称,邯郸市政府的举措旨在吸收社会私人资本,通过短期投资为企业提供短期营运资本,并规定每月借款利率不得超过1.85%。
根据企业调查,该基金由邯郸瑞安达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安达材料”)、北京中科鸿运世纪材料有限公司和邯郸市丛台区建设投资公司出资,分别出资3亿元、1.5亿元和5000万元。股权渗透路径显示,程志强控股邯郸瑞安达物资有限公司,成为天桥股权基金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沙河农村商业银行律师刘金辉向记者出示的文件,警方在郝家中发现一份书面文件,称和郝一致认为,瑞安达物资只是以的名义注册了该公司,其投资和实际经营与此无关,郝是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天桥股票基金的另一个受益人是郝文清的兄弟之一郝国庆。
换句话说,郝也是天桥背后的股权投资基金。从2017年到2019年,天桥股权基金参与了许多企业的短期资本周转。在我行做出贷款展期承诺后,我行为即将出现贷款逾期的企业提供了过渡性资金,并完成了新贷转旧贷的流程。
也许正是借此机会,郝文清发现了资本市场对过桥贷款的巨大需求,并从中发现了各环节的规律。他开始频繁进入过桥贷款市场,并将业务触角从邯郸延伸到邢台、安阳等地。
郝通过亲戚朋友注册了大量的关联公司。梁友贸易的法定代表人宋奎秀以及其他向银行提起诉讼的公司领导与郝有类似的书面协议,以确保郝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刘金辉认为,这样做可能是为了避免专业贷款人的法律认定。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加大了对民间借贷的打击力度。一旦贷款人是专业贷款人,贷款人签署的贷款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据记者不完全统计,自2017年以来,郝及其关联方已主动撤诉21起,其中20起是针对沙河建设银行的诉讼,撤诉原因不明。
根据刘金辉的分析,此举可能是为了避免多行操作,也是一种技术处理,以防止被承认为专业贷款人。“几十个案子的受理费高达一百万元。如果没有根深蒂固的原因,郝文清也不会这么轻易放弃的。”
专业贷款人的认定标准有很多,其中一条是明确的:“在同一年度,同一或相关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的民事诉讼中涉及10起以上的民间借贷案件,或在同一中级法院和同一辖区基层法院的民事诉讼中涉及15起以上的民间借贷案件”,可以认定其为专业贷款人。
7月初,记者走访了邯郸良友贸易、天桥股权基金、瑞安达物资的注册地,但未发现上述公司的踪迹。在良友贸易公司的办公室门口,也有一个2020年物业费的通知。建筑物业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从未见过有人在那里工作。去年,许多人声称有债务纠纷,并来找好朋友交易的负责人。在瑞安达物资的办公室,记者听到了类似的回答。该物业还表示,很长一段时间没有人工作,并透露,6月中旬,邯郸市峰峰矿区法院来找过公司负责人。
邯郸良友公司贴出通知,要求物业费。
银行被冤枉了吗?
在类似情况下,银行无一例外地表示,贷款合同都是银行内部人员的个人贷款,未经银行批准。至于银行是否知道,双方各持己见,这似乎属于罗生门。
张永军在接受采访时多次表示,该行在事件发生前并不知道王立强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放贷的行为,也从未听说过郝的名字。
另一方面,郝出示了庭审期间的几个电话和短信记录,以证明银行已经了解了贷款情况。证据之一显示,2018年3月,郝给时任沙河农村商业银行行长的杨景春发了一条短信:“我是郝,瞿的好朋友。你欠我太多钱了。我确实急需钱。请你在百忙之中考虑一下,能不能尽快还回来?”但是杨景春没有回答。
事发前杨景春知道王立强和郝之间的借款吗?记者没有得到杨景春的回复。
沙河的一些当地人向记者提供了一份声明,猜测杨景春和王立强之间可能有合作关系:王立强被公安机关带走调查后,他的家人到当时沙河农村商业银行行长杨景春的家里大吵大闹,指责杨景春“不忠”。
记者注意到许多涉案银行受到了处罚。2018年12月11日,银监会网站显示邢台银监局对多人进行处罚,王立强因合同诈骗被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杨景春因内部管理不到位,严重违反审慎管理规定,负有直接责任。取消高级管理人员资格三年,并被警告和罚款10万元。沙河农村商业银行内部管理不到位,严重违反审慎管理规定,被罚款50万元。
2019年1月,河南省安阳市银监分局也公布了相关处罚措施,其中河南省安阳市商都农村商业银行因未落实内控制度,造成重大经营风险,隐瞒违规情况,被罚款40万元。河南省安阳市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行长李斌,直接违法私刻公章,参与民间借贷,取消高级管理人员终身任职资格,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另外两名高管被终身禁止,一名经理被取消终身高级经理资格。
有些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不值得同情。上述案例恰恰暴露了银行内部风险控制的失败和管理混乱。贷款审批和资金流监管的放松导致不良贷款率上升,不良贷款率红线高压促使银行部分负责人违规冒险帮助企业反贷,银行甚至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受益者。另一种可能性是,高利差使得许多人渴望搬家,而过桥贷款成了银行员工寻求租金的温床。连续爆炸的风险几乎是一次一个环节。每个关键节点都缺乏内部监管,银行也难逃其咎。
安阳一家银行的高级经理告诉记者,一些地方银行帮助企业办理过桥贷款的情况非常普遍。“银行内部的反向贷款本身不符合规定。许多银行已经禁止了它。然而,一些农村商业银行却逆转贷款,一方面降低不良贷款率,另一方面获取一些高利率。”
这位经理告诉记者,最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整顿坏账方面下了很大功夫,所有银行的不良贷款率红线都得到严格控制。“在银行监管方面,如果不良贷款率超过3%,将采取一些措施。超过限额的银行将减少贷款业务,甚至停止贷款。每笔坏账都必须有一个负责人,信贷审批人的贷款官员必须受到惩罚。”
她表示,以前县级银行对不良贷款率的要求不一定严格,农村商业银行是不良贷款发生率高的地方。对贷款流程的要求不是很严格,对资本流动和资本使用的监管不到位,都是不良贷款率上升的重要原因。
记者从多方面了解到,在王立强案发生时,沙河农村商业银行也面临着不良贷款率上升的压力,并一度被上级主管部门下调。根据另一份声明,当时的董事会主席杨景春无法在退休年龄退休,正是因为不良贷款率无法降低。
沙河农村商业银行曾指出,即将逾期的贷款可以通过展期解决,过桥贷款不是唯一的办法。
一位熟悉银行信贷业务的人士告诉记者,【/s2/】在实际操作中,成功展期的比例很小,展期需要在逾期之前得到批准,这就要求借款企业给出充分合理的理由,然后再上报市分行甚至省分行逐层审批,操作难度很大。“由于现在民间资金活跃,过桥贷款更容易实现,很多专门放高利贷的人也盯上了这个市场,这就带来了很多隐患。"
“如果展期后贷款仍然无法获得,银行的责任将更大,银行不愿意承担这种风险。”上述安阳一家银行的经理指出。
李斌案曝光后,在安阳的银行中引起了不小的震动。上述管理人员表示,当地农村信用社要想成为农村商业银行,面临着更大的监管压力。为了降低不良率,“曾经有一段时间,员工们早上五点就起床去收贷款。”
沙河农村商业银行也经历了一轮内部管理升级。张永军介绍说,为防止私印,公章保管制度已由各部门管理人员保管改为办公室统一保管。另一家银行的经理告诉记者,为了防止在使用章的过程中出现任何进一步的错误,银行的内部规定要求使用章的申请必须提前报告,并且两个人应该在监督下同时出现在盖章的过程中。
05贷款冲销背后的风险
“如果高风险行业不遵循这一流程,他们将面临更大的风险和责任,这将在未来带来更多的麻烦。”上述安阳一家银行的经理就此类案件的发生发表了评论。
“协调过桥资金的企业间借款不是银行的默许,但可以视为视而不见。”根据一位资深银行家的说法,在过桥贷款过程中,借款人用过桥资金归还银行贷款,然后在新贷款发放后归还过桥贷款。最大的风险来自银行贷款,因此贷款人经常要求银行在贷款前更新贷款。从某种意义上说,银行的中介以银行的名义背书信用证。
在天桥股权基金与中国银行邯郸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中,一审法院裁定,虽然中国银行邯郸分行不是借款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但其向原告出具了承诺书,承诺向被告德奇公司发放13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确保贷款成功展期并直接返还给原告。本承诺函明显具有连带保证的性质,应视为中国银行邯郸分行的保证。
上述知情人士告诉记者,为了规避风险,银行很少出具书面担保,通常是口头承诺,更少直接与银行作为借款人签订合同。
事实上,郝与银行之间的关键争议在于银行中介能否协调贷款以代表银行的意愿。
在安阳农村商业银行一案中,时任行长的称,他伪造了支行的公章,并与郝的合伙人张签订了贷款合同。被告安阳农村商业银行认为李斌不是该行的法定代表人,不能代表该行签订合同,公章是伪造的。
但在判决中,法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在李斌行长办公室签订的,借款人主要是张北支行。贷款合同、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贷款期限表加盖支行公章和业务专用章,贷款合同专用于银行为过桥发放应急资金。上述情况足以使张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履行了他的职责。
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上述案件是否适用表见代理的概念取决于具体情况,证据的关键在于合同相对人处于何种认知状态。律师还指出,此类案件的频繁发生实际上隐藏了银行业的系统性风险,监管当局应给予更多关注。[/s2/]
记者注意到,今年2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防范银行业和保险业从业人员金融犯罪的指导意见》,明确禁止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参与各种票据中介和基金经纪活动。
《意见》在预防重点领域金融犯罪中提到,要严格防范信贷业务领域的违法犯罪,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信贷纪律,重点抓好接受和调查、抵押物评估和承销、风险评估和审批、合同签订和贷款发放、支付和贷后管理等工作。在科学制定和严格执行尽职调查豁免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评估和问责机制。防止高级管理人员强迫、唆使、暗示和指示下属越权违规处理业务。防止员工利用空空壳主体和虚假信息与外部人员串通诈骗银行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严禁参与各种票据中介和基金经纪活动。
来源:零点娱乐时刊
标题:借给银行7亿元,“华北票据第一人”被抓!多家银行高管涉案“倒贷”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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