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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市场关注的资产管理“八条底线”修订版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股权资产管理业务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形式正式发布。
中国证监会发言人戈登15日表示,《暂行规定》的重点是清理源头、划清界限、强化约束,重点是加强对非法宣传和销售、结构性资产管理产品、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发展或参与“基金池”业务的监管。
业内人士指出,《暂行规定》是全面贯彻依法监管、严格监管、综合监管的监管思路,引导资产管理业务回归本质,促进行业长期健康有序发展的具体体现。
为了做好新旧规则的衔接,避免对存续产品和市场运作造成影响,《暂行规定》明确按照“以旧换新”的原则对结构性产品做出过渡性安排。
规则升级为规范性文件
近年来,证券期货机构私募股权管理业务发展迅速,在满足居民理财需求、构建多层次金融服务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与此同时,一些问题和潜在风险变得越来越明显。
2015年3月,中国基金业协会颁布实施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实施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令的实施细则》。自《细则》发布以来,证券期货机构私募业务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规范。
然而,在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期间,证券期货机构私募股权管理业务暴露出诸多问题,如业务失范等。为了完善规则,去年年底开始修订规则,并于今年5月征求行业意见。共有56个行业组织对277条意见进行了书面反馈。经过认真梳理和研究,他们积极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如完善过渡性安排。

最近,为增强规则的约束力,更清晰地传达监管政策信号,中国证监会结合《细则》的实践和相关修改建议,研究颁布了《暂行规定》。戈登介绍,本暂行规定适用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以资产管理计划形式开展的私募股权管理业务。同时,为统一私募股权管理业务规范,避免监管套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参照执行。

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私募股权管理业务的规定已经从行为细则上升到证监会的规范性文件,提高了法律效力,增强了对机构的约束力。
私募股权管理的最初来源很清楚
戈登介绍称,《暂行规定》重点清理源头,划清界限,强化约束,重点加强对非法宣传促销和销售行为、结构性资产管理产品、非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的监管,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发展或参与“基金池”业务,实施过度激励。

关于市场关心的杠杆问题,《暂行规定》指出,结构性产品的杠杆风险应严格控制和限制:股票和混合型的杠杆不应超过一倍,固定收益和其他类型的杠杆比率应限制在三倍和二倍;区分结构化和非结构化资产管理产品,并将投资方的杠杆率限制在140%和200%。

根据资金池“滚动发行、集中运作、错期和单独定价”的特点,《暂行规定》还详细列出了6种资金池情况,严禁设立和发行资金池产品或间接参与资金池业务。
资产管理的本质是“受他人委托,代他人理财”,坚持“买方负责,卖方负责”的原则,不做收入承诺或硬性赎回。同时,资产管理计划不能通过产品设计在投资者之间不合理地转移风险或过度放大杠杆风险。
从这个意义上讲,《暂行规定》的颁布有利于理清源头,引导资产管理业务回归本质,促进行业健康、有序、长远发展。这也是中国证监会全面贯彻依法、严格、全面监管的监管思想的具体体现。
《上海证券报》记者从基金行业协会获悉,为落实《暂行规定》的相关自律管理要求,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备案管理和风险监控,做好新旧规则衔接工作,协会起草了《实施:关于相关事项的通知》,并实施了《暂行规定》。

过渡性安排减少了对市场的影响
新旧规则之间存在一些差异,现有的私募股权产品将不可避免地不符合新规则。对此,相关负责人表示,证监会和基金行业协会已经就相关内容征求了行业意见,市场对该规则的出台有足够的期待。
据记者了解,行业内的杠杆水平一直在稳步下降,这与新的要求相差不大。因此,《暂行规定》的实施不会对市场产生影响。
此外,为了做好新旧规则的衔接,规范私募业务有序进行,《暂行规定》没有采取“一刀切”的做法,而是充分尊重市场运行规则,按照“打破新旧”的原则作出过渡性安排,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的平稳运行不受影响。
具体而言,不要求立即清理现有保本私募股权产品和委托不合格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的私募股权产品,但在合同到期前不得增加净购买规模。合同期或保本期届满后,经营方式自然会发生变化或清算。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结构化私人资产管理产品,不要求立即降低杠杆率,但在合同到期前不得提高杠杆率,不得提高优先股的净认购比例。合同期满后,应当进行清算,不得续签。
来源:零点娱乐时刊
标题:私募资管八条底线上升为规范性文件 股票类杠杆不得超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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