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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还原
年6月22日,张某与柏某签订《借款协定》一部分,约定张某出资8025700元,为期3个月,柏某每月向张某支付固定利息83600元,每月支付一次。 双方协议张某提供的资金主要用于认购x股,柏某用于担保认购的股票,设定警戒线和平仓线,张某在资产达到平仓线后,有权强制抛售股票偿还利息。
上述协议签订后,柏氏如约操纵了证券账户。 当时账户内资产为8025681元。 年8月2日,张某从证券账户提取167200元作为2个月的利息,8月10日,张某分别从证券账户提取490万元、9万元。 月1日,柏某通过银行转账向张某支付了10万元。 9月4日至9月5日,张某经柏某同意后,将涉案证券账户内的股票全部清仓,清仓后收回借款本金2616654元。 张某把损失情况告知柏某。 据悉,9月5日柏氏承诺将9月1日支付的10万元用于此次损失的补偿,偿还损失的本金和应支付的利息。 张某多次催柏某上述款项,但柏某没有支付。 这是因为把柏某告上了法院。
经法院审理,认定涉案张某与柏某签订的《借款协议》为无效合同。 股票买卖是柏某自行解决的,没有证据表明张某对股票损失有过错,所以所有损失都应由柏某承担。 由于涉案“借款协议”无效,张某没有收取利息的根据,必须抵消一部分返还款项。 因此,涉案股票证券账户损失为250730元,扣除柏某支付的10万元,柏某应退还张某损失金150730元。 由于涉案《借款协议》为无效合同,张某不得按照合同约定要求柏某支付约定的逾期还款违约金和律师费。
二、案件的审查
异地配资为什么会有负面影响
在本案中,张某以盈利为目的,将自己的资金借给柏某购买股份,典型的是在监管体系外展开的融资行为,有关协议属于场外配资协议。 此外,场外融资还包括p2p企业和私募股权众筹企业利用网络新闻技术搭建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的融资业务平台,连接众筹人、众筹人、券商营业部三者,众筹企业是计算机软件系统之二
融资融券作为证券市场主要的信用交易方法和证券经营机构的核心业务之一,是依法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金融业务,未经法律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筹资业务。 不受监管的场外筹资业务,不仅盲目扩张了资本市场信用交易的规模,也容易冲击资本市场的交易秩序,严重负面影响着我国经济金融的稳步发展。
需要研究配资合同系统无效双方的权责
目前,规范异地筹资工作的文件是最高院于2019年11月8日印发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记录》。 该纪要在专章确定了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依法将异地配资业务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
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资助人应当按照异地供资合同的约定,要求资助人支付约定的利息和费用,不得要求资助人因采用供资而共享利润。 捐助者不得以采用筹资引起的投资损失为理由向筹资者要求赔偿。
但在司法实践中,必须结合双方有过错的情况,在案例中具体拆解异地筹资工作。 例如,由于资方通过变更密码等方法控制账户,资方无法及时平仓止损的,可以据此要求资方赔偿其损失。 通过招商引资、劝退订立筹资合作的,应当综合考虑筹资者的过错程度和筹资者的投资经验等因素,要求筹资者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最后,他提醒广大中小投资者,在遇到异地注资的情况下,必须勇敢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
来源:零点娱乐时刊
标题:“建立良好投资理念 远离非法场外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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