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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网站近日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京汇处罚〔2019〕62号)显示,花旗银行(中国)有限企业北京分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算业务,是否未经董事会决议和投资资金来源审查,或投资资金来源 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有未经董事会决议及投资资金来源审查的行为,业务资料中未保留上述说明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632.43元,并处47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合理审查交易单据的真实性及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资本项目资金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算、结算业务;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处以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二)未按规定提交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告等资料的;
(三)未按规定开具比较有效的发票或者开具的发票不真实;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以下是行政处罚原文。
来源:零点娱乐时刊
标题:“花旗银行北京违法遭罚47万 境外资金汇出业务闯红线”
地址:http://www.02b8.com/yjdyw/32606.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