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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互联网电商平台开展电商业务的情况下,向商户、平台客户提供信用贷款、分期等金融服务屡见不鲜。 但是,银行作为以前流传下来的金融机构之一,以构建电商平台的方式跨境开展电商业务,对普通民众来说相对陌生。 学术界和业界对银行开展EC业务的讨论研究也很少。

本文从银行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常见模式切入,针对银行电子商务平台业务与先前流传的电子商务平台业务的异同,进一步探讨银行开展电子商务业务可能涉及的法律遵从问题。
一、银行开展电商业务的概况
“银行电子商务平台”(或“银行类电子商务平台”)是指银行通过自行运营或委托第三方企业代理运营的方法,为电子商务双方或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中介、新闻传播等服务 银行开展的电商业务是指通过银行的电商平台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经营行为。 本文讨论的银行开展的电子商务业务仅限于银行在网站或移动端开设的独立“商城”板块,关于分散嵌入银行网站和移动端的商家优惠新闻、在线营销活动,本

1. 1银行EC平台与以前流传下来的互联网EC平台业务的异同
1. 2银行开展电商业务的运营优势
我国目前有100多家银行,笔者将附录所列的54家银行作为研究样本进行了拆解。 以下是初步统计结果:
(一)银行开展电子商务构建的商城类型
从是否已经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角度来看,54家银行中有38家已经开展了电子商务业务,约占70%。 16家银行尚未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约占30%;
从已经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38家银行来看,8家银行通过设立综合性商城开展电子商务业务,25家银行设立信用卡商城(信用卡商城是指银行向本银行客户,特别是信用卡客户推出的积分兑换商城或 )开展电商业务,存在4家银行,设立综合性商城和信用卡商城的。 另外,一家银行基于之前流传下来的电子商务业务,通过构建电子商务平台,将电子商务处理方案输出到外部。 具体比例如下图所示:

从搜索情况看,银行开展电子商务业务多采用建立综合商城和信用卡商城的方法。 银行设立的综合性商城与信用卡商城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二)银行开展电商业务的运营主体
据检索,在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38家银行中,33家使用自我运营模式,约占87%,5家银行对相关或独立的第三方使用代理运营方式,约占13%。 以下是两类操作模式的特点和典型示例:
1. 3银行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第一种模式
银行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首要模式与以前流传的网络电子商务基本一致,从商户上传、买家注册到最终产品/服务提供的过程中,银行电子商务平台主要是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
事实上,银行经常通过在电商业务的各个环节引入金融增值服务,来吸引银行电商平台商户的上传,增强顾客粘性的竞争力。 以下是与银行电子商务业务各环节相关的主要法律文件和可能提供的金融增值服务复印件:
二、银行在开展电商业务过程中第一个法律问题探析
银行电子商务业务的开展起步较晚,内部合规管理滞后于以前流传的电子商务平台。 电子商务行业的《根本大法》、《电子商务法》的实施,也对银行开展电子商务事业提出了新的要求。 因此,笔者基于对银行开展电商业务现状的检索,结合现行法律法规,简要梳理了银行开展电商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适用、资质申请、平台责任认定以及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等问题。

2. 1法律法规的适用
(一)银行开展的电子商务业务和电子商务法的适用
银行通过建设互联网经营场所,向商家、客户提供的新闻发布、交易中介等电子商务双方或多方必须在国内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经营行为中适用《电子商务法》。 首先,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二条(《电子商务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新闻互联网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根据法律适用范围的规定,《电子商务法》的基本适用范围与中国境内开展的电子商务活动相比,没有限制从事电子商务的主体。 其次,《电子商务法》第九条(《电子商务法》第九条: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新闻互联网从事商品销售和服务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包括其他通过互联网服务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关于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分类,电子商务经营者是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和“自己设立的网站、其他互联网服务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本文第一部分银行开展电商业务的基本情况分析表明,银行开展的电商业务属于国内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其相关行为活动应当适用《电子商务法》。

《电子商务法》不适用于银行建立的EC平台相关的“金融类产品和服务”。 《电子商务法》第2条的适用范围有“法律、行政法规对商品销售或者提供服务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除外规定。 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新闻互联网提供信息新闻、音视频节目、出版、文化产品等文案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电子商务法排除了“金融类产品和服务”以及“利用新闻互联网提供文案的服务”的适用,同一产品和服务适用对比该行业的特别法。 银行在其建设的EC平台销售基金等金融产品不适用电子商务法,应当按照《金融类产品和服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加以规范。

(2)银行开展电商业务时可能涉及的一般法律法规 。
银行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各个环节涉及的一般法律法规如下:
2. 2开展业务所需的资质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十二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需要依法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企业成立后开展电子商务业务,需要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的经营许可和特定商品/服务的销售经营许可/备案两方面的资质。

(一)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根据我国现行电信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经营电信业务需要依法取得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其中,经营类电子商务应属于增值电信业务范围,相应 根据《电信条例》、《电信业务分类目录(年版)》等电信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上海、浙江、江苏等地通信管理局的反馈意见,经营商品类电子商务。 例如淘宝、京东等主要通过新闻网络销售商品的EC平台一般归属于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b21在线数据解决和交易解决业务”,以服务类电子商务如同城、58、同城等为 除了使用前面提到的“产品销售”和“服务提供”二分法区分特定所属的增值电信业务外,还有一些大型网络EC平台持有的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包括“b21在线数据解决和交易解决业务”和“b25新闻服务” 例如浙江淘宝互联网有限企业持有的包括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b2-20080224 )在内的业务种类包括b21和浙江省。

目前,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银行在其EC平台网站的下部公开了银行的icp备案号,而不是增值电信业务的经营许可。 银行EC平台可以考虑申请并包括“b21在线数据解决和交易解决业务”和“b25新闻服务业务”两种业务类型的增值电信业务的经营许可。 现阶段银行开展电子商务业务,首先要通过新闻互联网以自营或商户上传形式销售产品,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实务操作,银行开展电子商务业务要附带“b21在线数据解决和交易解决业务” 考虑到银行继续在EC平台开拓服务市场的可能性,银行EC平台的运营主体可以选择申请,包括“b21在线数据解决和交易解决业务”和“b25新闻服务业务”两大业务种类的增值电信业务许可,后续展开。 另外,银行EC平台在申请增值电信经营许可时必须注意。 年后的《先照后证》改革将增值电信业务许可确定为后置许可审批,根据笔者目前的检索,相关申请以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存在增值电信业务范围为前提,银行在申请相关许可证时面临需要先变更经营范围的情况,具体时间和

(二)特定产品/服务的销售、经营许可/备案
除增值电信业务的经营许可外,开展电商业务的平台还将对该平台提供的特定产品/服务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备案。 以天猫官网为例,天猫运营主体取得的资质许可除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外,还包括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经营备案证、网络药品新闻服务资质证书、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信息平台备案、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信息平台备案、

从银行EC平台取得的相关资质许可情况来看,目前仅有少数银行公示取得的特殊销售、经营许可/备案,如中信银行( 601998 )“中信易家”在其银行EC平台网站底部获得了相关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J, 考虑到许多银行EC平台提供的产品类别包括食品、出版物、医疗保健品等,特定产品/服务的资质许可问题需要进一步规范。 笔者整理了以下比较常见的资质/许可工作类型和相关法规基础:

2. 3银行开展电商业务的责任由 承担
(一)银行电商平台的法定义务
现阶段,银行开展电商业务的过程中,较为常见的主体身份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了比较有效地降低银行电商平台违反电商平台义务承担相关责任的风险,笔者认为:“
(2)银行电商平台责任承担的常用条款
根据现行的电商法律法规,电商平台责任首要依据的是《电子商务法》相关责任的承担条款,但在实践中,《电子商务法》并未完全涵盖电商平台可能承担的所有民事责任情况。 为此,笔者根据银行电商平台不同行为的分类,对其责任承担的大致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据整理如下:

(三)银行电商平台公布的免责条款的效力
银行EC平台公布的免责条款并不能完全保障银行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搜索结果显示,许多银行在开展电子商务业务时,在其EC平台网站的《法律声明》复印件上有习性,或在EC平台的官网下部向客户提示银行设立的EC平台在交易中被免责。 同样的条款如“本银行卡商城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新闻均由第三方供应商提供,本行只提供相关情况的链接和支付结算服务,不对交易作任何担保。” 相继发表上述免责声明的银行EC平台在其网站页面上保存了“xx银行信用保证100%正品承诺”等构成单方面承诺的推广词。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银行开展电子商务业务,即使在其官网上发表免责声明或向顾客提出风险提示,也不能完全保证免责,具体责任负担需要结合现实情况进行判定。

银行设立的EC平台与之前流传的互联网EC平台相比,起步时间较晚,管理体系也必须完善。 为了防止因第三方供应商或商家的原因损害客户,以及银行EC平台面临责任承担的风险,银行EC平台可以考虑从以下两个方面控制责任:一是完善内部审计系统,商家和平台; 二是银行可以妥善保存履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责任的相关记录,在特定情况下,作为减轻或免除其责任的依据。

2. 4银行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互联网安全和数据保护
(一)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责任
根据监管部门最近公布的一系列法规文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互联网安全和数据保护,特别是个人新闻安全保护行业的责任得到加强。 《电子商务法》将电子商务定义为“通过互联网等新闻互联网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根据其定义,电子商务与互联网、新闻互联网等有着天然的联系, 《电子商务法》在电子商务行业基本延续了《网络安全法》中关于网络运行安全、网络新闻安全的相关规定,一方面确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在网络安全行业的责任和义务,另一方面也明确了电子商务客户个人的新闻保护

根据《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至少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
除了以上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外,今年4、5月以来,网络上出现了“app违法违规收集是个人新闻行为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儿童个人新闻联播”、“儿童个人新闻联播 相继发布了《个人新闻出境安全判断办法(征求意见稿)》等多份个人新闻保护文件,从隐私权政策复印件、互联网运营者对互联网安全和个人新闻保护的责任、儿童个人新闻的互联网保护等方面 银行运营的EC平台作为互联网运营者之一,必须密切关注,做好相应的合规准备。

(2)银行EC平台个人新闻保护制度建设亟待加强
面对之前流传的互联网EC平台对个人新闻隐私保护的积极回应,银行EC平台对“隐私政策”的反映较慢,笔者搜索发现,目前设有独立隐私政策文案的银行EC
工商银行“融e购”在隐私政策的完整方面是积极的,其官网生效的版本是去年10月21日制定并公布的,其中在个人新闻的收集、对外提供、留存、管理等方面有更详细的规定。
很多银行的电子商务还没有充分重视隐私政策,有些银行的电子商务目前没有发布个别隐私政策,或者已经发布了“隐私政策”,但是公布时间太早,条款简单,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 以下是某国有银行EC平台公布的隐私保护协议:

从上述照片可以看出,该隐私条款的公布时间为年12月25日,距今已有6年多。 在此期间,与《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个人新闻安全规范》、《网络个人新闻安全保护指南》等多项个人新闻保护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继出台。 目前,只依赖图像版本的“隐私保护协议”显然不符合业务快速发展的合规诉求。

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对数据安全、个人新闻安全保护意识普遍先进,依托银行快速发展的银行EC平台,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发挥完整的数据管理制度特点,要加强银行EC平台的数据安全和个人新闻安全保护
结语 [/s2/]
银行EC平台在构建金融服务场景化、创新业务模式等方面有独特的快速发展优势。 但本质上,银行开展的电子商务业务在其快速发展过程中,应遵循《电子商务法》等一系列协调电子商务业务的法律法规。 从笔者的初步检索情况看,银行开展的电子商务业务在合规行业有一定的滞后,从业人员要关注电子商务行业的最新变化,结合自身电子商务业务快速发展的优势积极做好合规安排。

附录:检索到的54家银行名单
作者单位: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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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零点娱乐时刊
标题:“深度剖析银行开展电商业务的首要模式及关联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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