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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发票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收款人(或提供劳务服务的人)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人(或接受劳务服务的人)开具发票的行为。 代办普通发票是委托税务机关和代理征收机关的日常工作,在实际操作中经常遇到提供说明资料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二条规定,申请代办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有关说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办普通发票。 相关资料如下:1.申请请求人的合法身份证件2 .支付人(或接受劳务服务的人)就所购买商品的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说明。 关于个人小额销售货物和劳务只需要提供身份证。 小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地税局明确。

也就是说,除小额销售外,销售者代理发票时,必须提供支付者出具的书面确认说明,但临时顾客购买商品或接受劳务时,通常不能当场提供公司的确认说明。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需要临时采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体,可以根据购买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说明、经营者身份说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办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办法第十六条所称书面说明,是指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同意的其他资料。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书面说明范围大于国税函[2004]1024号文件所列,也包括税务机关批准的其他资料,但目前开具普通发票要遵守国税函[2004]1024号文件的规定,如国税函销售 因此,建议在国税函〔2004〕1024号文件规定的代办发票时提供的说明资料范围内增加税务机关同意的其他资料之一,也便于纳税人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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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零点娱乐时刊
标题:“代开普通发票需提供那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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