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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运输业依赖经营的现象比较普遍。 在“增值税改革”之前,分为自行开具和代开纳税人的部分,特别是管理松散的依托承运人可以依靠企业开具发票,进而出现拿着税收管理设备和发票到外省市填写发票、虚开发票的现象。 “增值税改革”后,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物专用发票)有严格的管理规定,上述行为均被禁止。 交通运输业由于其领域的特殊性,运输专用发票管理的采用存在不小的风险,纳税人必须引起重视。

“货运专用发票开具观察那些一些事项”

发票采用类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39号)规定,对货物运输业增值税普通纳税人,采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收款人为增值税普通纳税人,且索取专用发票的,提供相关说明材料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办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未办理或不需要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体,临时提供货物运输服务赚取收入需要发票结算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办普通发票。 专用发票采用税务控制器具的先导、发售、开具。 从试点实施之日起,增值税纳税人不得开具道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通常,纳税人提供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得采用运输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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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发行条件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尚未统一确定运输公司开具专用发票应具备的条件。 例如,能否承包(租用)车辆,依靠车辆开具运输专用发票等。 一些省级国税机关发布具体规定,开具货物运输专用发票的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司应当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二)公司应当具备主管部门批准的道路货物运输资格,公司营业执照上有货物运输的经营范围,公司 (3)公司需要拥有一定数量的自行运营车辆或将其视为自行运营车辆。 所属车辆,是指公司所在地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汽车车辆行驶证》、《车辆运输证》等较为有效的运行证明上记载的名称与货物运输公司名称一致的车辆。 指视为自有车辆,以承包、租赁、寄存方式经营的公司,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寄存车辆:1.车辆具有公司所在地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比较有效的运营证明2 .以公司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3 .车辆经营收入、费用支出均由公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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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发行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增值税专用发票采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专用发票开具的总体要求是: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一致。 字迹清晰,压线,不准错格。 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上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发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39号进一步确定了开具货物运输专用发票的规范要求。 根据相关规定,自行申请公司必须取得增值税常规纳税人资格,运输公司必须只对自己车辆或与自己车辆一样提供的真实运输业务如实开具运输专用券。 不这样做的话,会包含涉税风险。 不得作为交通运输业纳税人管理的公司,没有自己的运营车辆,也没有和自己运营的车辆相同的交通运输业纳税人。 不得采用货物专用发票或代之以货物专用发票。 开具发票时必须逐件开具发票,且运输车辆、货物的发货地、运输时间等必须一致,货物运输合同、路桥费发票等应附在运输专用发票的后面,便于税务机关核对。 车辆在地方运营,不得携带货物专用发票到地方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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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的形式和法律责任

所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等行为。 纳税人发生为不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开具货物运输专用发票的行为,经营车辆不依赖公司所属车辆,不符合自己运营车辆相同条件的,挂牌单位不统一进行财务核算的,挂牌单位为挂牌提供货物运输 否则,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解决。 请注意,增值税通常纳税人为他人如实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违法的。 例如,一家运输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为用户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但客户要求开具税率为11%的货物专用票,该企业通过关系发现另一种增值税,通常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专用票。 针对这种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向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如何解决这种行为的批示中指出,如果这种行为达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标准,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予以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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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到虚开专用发票的解决

取得虚开专用发票有恶意取得和善意取得两种情况,应当按照税法规定分别解决: (一)取得善意虚开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解决纳税人善意虚脱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只有满足以下条件,才能取得善意虚脱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购买者和销售者有真实交易,销售者为 专用发票注明销售者的印章、印章2 .没有证据表明购买者知道销售者提供的专用发票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 对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不骗取逃税或者出口退税论处。 但是,不按照有关规定扣除收入税款或不出口退税。 购买者扣除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当依法追缴。 (2)恶意取得专用发票。 恶意取得增值税发票抵扣项税的,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解决纳税人虚脱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的规定,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外,还将处以逃税金额5倍以下的罚款。 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并处欺诈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办理附加税等行政解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纳税人必须在经营过程中观察,避免取得虚开的专用发票。 一是增强防范意识,积极审查发票真实性。 二是对货物运输机构进行必要的考察,选择运输公司。 第三,尽量用银行账户支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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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零点娱乐时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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