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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7月31日电记者获悉,北京市互联网法院30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4.3.1版颤音应用(以下简称“颤音应用”)和3.3.0版微信阅读(以下简称“微信阅读”)均侵犯了个人信息权益,但不构成侵犯隐私权。
“隐私权主要是一种防御性权利,侧重于精神利益;个人信息权益注重防止侵权,同时具有财产利益和主动利用的可能性。要判断它是否构成隐私,就必须符合社会普遍的理性标准,强调“不愿为他人所知”的“隐私”北京互联网法院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后,虽然没有正式实施,但它对隐私的概念和范围以及隐私与个人信息的关系有明确的指导方针。在网络时代,有必要合理考虑隐私与个人信息的关系,从而平衡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合理使用的关系。
(图片来自互联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账户)
记者了解到,北京互联网法院的一审判决已经通过颤音应用和微信阅读得到了回应。字节跳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人士表示,颤音将对法院的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微信阅读告诉《人民日报》记者,微信阅读尊重法院的判决,其相关功能已经反复优化,这将尊重用户更多选择的权利,并对相关的社会功能给予强烈暗示。
颤音应用未经授权获取用户信息的行为首先被认定构成侵权
根据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官方微信公众账号,在“凌某诉颤音”一案中,原告凌某在手机通讯录中除自己外没有其他联系人的情况下,使用手机号码注册并登录颤音应用。大量“可能知道的人”被推荐。凌某认为颤音应用非法获取其个人信息,侵犯了其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并起诉颤音应用运营商北京微广播视觉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广播视觉公司”)。
(图为北京互联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账户页面截图)
凌某称,2019年2月9日,他在手机通讯录中除了自己没有其他联系人的情况下注册并登录了颤音应用,发现很多朋友被推荐为“可能知道的人”。颤音应用非法获取、知晓、保存和使用其姓名、手机号码、社会关系、地理位置、手机通讯录等个人信息和隐私,构成侵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道歉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微播视觉公司辩称,在其他颤音用户授权的通讯录中有凌的名字和手机号码,并向没有掌握和使用凌的社会关系的凌推荐“可能认识的人”;在保存期限问题上,为了保证服务质量,长期保存用户个人信息符合用户自身利益和合理期望。在对凌某进行公证时,他的手机通讯录是空的,这并没有收集到凌某的通讯录信息。通过ip地址获得的城市级模糊位置信息是不可识别的,不属于隐私和个人信息。请求驳回凌某的所有索赔。
根据北京市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凌的姓名、手机号码、社会关系及“地理位置”均属于个人信息,微播视觉公司构成侵权。
但是,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也指出,凌某的上述信息并非私人信息,微视广播有限公司有限“知情人”的推荐并不构成对凌某平静生活的侵犯,也不侵犯凌某的隐私权。
北京市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结果显示,在判决生效之日2019年2月9日前,微播视觉公司删除了涉案人员凌的姓名和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在判决生效之日,微播视觉公司未经凌某同意删除颤音软件采集并存储的其地理位置信息;微播视觉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凌某某道歉;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微播视觉公司赔偿凌经济损失1000元,合理维权费用4231元;驳回凌的其他主张。
自动添加微信好友微信阅读一审被判侵犯个人信息权
北京互联网法院还披露,这是一种侵权行为,因为它认为微信阅读未经其有效同意就获得了其微信好友关系,并自动关注微信好友,并默认向使用微信阅读书籍的微信好友开放其阅读信息。2019年,微信阅读软件和微信软件开发商及运营商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深圳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
2020年7月30日,北京市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腾讯公司侵犯了原告黄的个人信息权益。双方都没有表明是否在法庭上上诉。
(图为北京互联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账户页面截图)
本案中,原告黄认为腾讯公司侵犯了其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腾讯公司解除对微信好友在微信阅读中的关注,停止提供阅读信息,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对此,腾讯认为,原告黄没有证明存在自动增加微信阅读关注的行为。此外,微信阅读中的阅读记录对共同使用该应用的朋友开放,这已在微信阅读的用户协议中告知,经用户同意不构成侵权。
北京互联网法院最终裁定微信阅读具有自动向用户添加微信好友的行为。
法院认为,原告已经完成了初步举证,腾讯主张原告应主动补充关注并提供相应证据。但腾讯公司可以提供用户操作的背景数据来证明原告是否首次登录以及原告的授权过程。因此,也应该有证据证明原告关注的操作记录和自动关注功能设计的代码。在腾讯持有证据但未提交相关证据的案件中,法院接受了原告的主张,认定原告微信阅读中的注意关系是由微信阅读自动添加的。
此外,法院认为,微信好友之间的阅读信息在微信上阅读时是默认公开的,构成了对原告个人信息权的侵犯。原因有三:一是微信阅读和微信是两个独立的应用,朋友关系的迁移当然不能进行;第二,阅读信息可能构成用户的“个性画像”。在互联网时代,用户应该享有独立建立或拒绝建立基于信息的“个人设计”的自由;第三,微信阅读产品的设计具有侵犯用户隐私的高风险性,用户应被显著告知信息处理方法并获得同意
至于用户隐私权是否受到侵犯,法院认为有必要根据信息特征和使用方法做出“现场”判断。
北京互联网法院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后,虽然没有正式实施,但它对隐私的概念和范围以及隐私与个人信息的关系有明确的指导方针。在网络时代,有必要合理考虑隐私与个人信息的关系,从而平衡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合理使用的关系。隐私权主要是一种防御性权利,侧重于精神利益;个人信息权益注重防止侵权,同时具有财产利益和主动利用的可能性。要判断它是否构成隐私,我们需要符合社会的一般理性标准,强调它的“隐私”即“不愿意被别人知道”。
“在阅读信息时,用户可能期望自己不希望被其他人所知,也可能期望自己能够积极地使用信息,例如知识共享、文化交流,甚至是商业回报。不同的用户对阅读信息的隐私有不同的期望。因此,要判断它是否侵犯了隐私权,就必须结合具体情况。”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就本案而言,原告的阅读信息是以“原告读过两本书”、“一个好妈妈胜过一个好老师”和“所谓高情商即说话”的方式呈现的,不构成一般理性标准下的“隐私”标准,也不支持原告关于腾讯公司侵犯其隐私权的主张。
针对上述案件,根据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腾讯电脑公司停止了微信阅读软件对原告微信好友列表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并删除了微信阅读软件中保留的原告微信好友列表信息;在微信阅读中释放原告对其微信好友的关注;释放原告的微信好友在微信阅读中对原告的关注;停止向原告的微信朋友展示原告使用微信阅读软件生成的信息(包括阅读时间、书架和阅读材料);腾讯深圳公司和腾讯电脑公司向原告书面道歉;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公证费66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主张。
App专项整治行动中的颤音,微信已经回应了这一判断
最近,中央网络信息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启动了违规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治理工作,并对社会强烈反映的自主创业、协会创业、私人电话和上传个人信息、滥用录音、拍照等敏感权利等关键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和深入测试。
2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召开会议,推进app侵犯用户权益专项整治行动,指出将重点整治app、sdk等服务商的“跨境”行为。
记者了解到,北京互联网法院的一审判决已经通过颤音应用和微信阅读得到了回应。
据字节跳动法律事务相关负责人介绍,颤音的用户通讯录信息是经用户授权上传的,颤音始终遵循相关监管部门对网络运营商数据保留时间的要求。如果用户想删除相关的通讯录信息,可以随时联系我们进行处理。对于法院的一审判决,颤音将上诉。
微信阅读告诉《人民日报》记者,微信阅读尊重法院判决。“保护用户信息安全是微信阅读始终坚持的首要原则。2019年5月底,我们一接到诉讼就进行了核实,确认相关功能之前已经迭代优化。优化后的版本更加尊重用户的选择,并对相关的社交功能给出了强有力的提示。未来,微信阅读将继续努力优化产品,为用户提供更好的阅读体验。"
来源:零点娱乐时刊
标题:抖音、微信读书被判侵害个人信息权益 抖音:会上诉 微信读书:尊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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