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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表示,集体诉讼的一小步将是资本市场的一大步
主持人陈炜:日前,随着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启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程序,a股集体诉讼拉开帷幕。这对提高审判的集约化水平,降低诉讼成本,更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此外,新《证券法》增加了投资者保护的专门章节,投资者保护问题多次被财务委员会点名,显示了监管部门进一步畅通投资者权益保护渠道、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决心和信心。
我们的见习记者吴晓彤
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包括诚兴股份有限公司在内的江苏四家上市公司的证券纠纷代表发布了诉讼登记公告,引起了市场关注。
在公告中,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列举了两种诉讼方式,一种是投资者在法院登记参加诉讼,另一种是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接受50多个投资者的委托,可以代表所有受损投资者参加诉讼(明示撤诉除外,即集体诉讼)。未注册的投资者也可以受到法律保护。这两种方法在今年正式实施的新证券法第95条中有相关规定。
“涉及证券纠纷的案件很多。如果有成千上万的投资者起诉,法院需要设立成千上万的案件进行审判。然而,采用代表人诉讼后,数以千计的起诉只需要成立一个案件。庭审不仅大大提高了案件的审理效率,也更好地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南京中级人民法院财务处处长黄德清在接受《证券日报》采访时表示,如果保险机构作为代表直接参与诉讼,案件审理效率将进一步提高。
“集体诉讼的推出,为投资者开辟了一种零成本权益保护的新模式,有助于提高资本市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真正保证资本市场中的不诚信收益归零甚至变为负值。当不诚实的成本远远高于不诚实的收入时,它将对打击资本市场上的不诚实行为产生强大的威慑作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告诉《证券日报》。
投资者正在积极询问
“公告发布后,投资者非常活跃,我们的咨询电话几乎被炸毁。到目前为止,法院已经登记了329项索赔。”黄德清告诉记者,一些投资者表示,他们并不指望法院会主动推动投资者权益保护,因为在过去,投资者必须亲自到法院提起诉讼,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
据记者了解,投资者可以通过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网上诉讼平台进行登记,或者邮寄材料到法院进行登记,登记手续也很简单。投资者只需提交身份证明文件、证券交易流程和诉讼请求即可完成注册。根据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公告,上述四个案件的收缴期限为30天,截止日期为6月8日。
投资者王告诉《证券日报》,去年,她持股的公司收到了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她已经联系了一名律师,计划提起诉讼。“但当时律师判断我买的范围可能不符合起诉范围,所以我放弃了。根据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的初步判断,我买卖的时间符合索赔标准,我已经联系律师进一步咨询。我还没有注册。”
“从2017年底到2018年初,我开始购买这家公司的股票。当时股价超过了4元,我没买多少。从那以后,股价一直在下跌,我已经补仓了。我在2018年和2019年一直在购买,买的越多,买的越多。到目前为止,仓位平均价格在2元左右,浮动损失在10万元左右。”王女士说。截至5月14日收盘,该公司的股价仅为1.86元/股。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志斌向《证券日报》表示,已接受上述四家公司20余名投资者的正式委托,可能会有100余名跟进。据了解,投资者可以自行到法院注册或委托律师注册。
“以前,大多数投资者没有积极参与诉讼,因为程序繁琐,成本高,而且赔偿金额不一定高。然而,如果保险机构作为代表提起诉讼,消极投资者和不积极维护自身权利的投资者也可以受到法律保护。获得补偿的投资者数量将大幅增加。对违法违规上市公司的打击力度非常大。”王志斌说。
代表性选择和灵活的审判程序
在代表人诉讼中,关键环节是代表人的选择。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还针对不同的起诉方式和投资者在实际情况中的不同需求,灵活安排了不同的代表选择方式。
根据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保险机构作为代表参加诉讼的,保险机构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法院登记诉讼标的。投资者如有异议,应以明示方式退出。“经保险机构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与符合法院登记条件的投资者为同一投资者。”黄德清说道。
“如果诉讼是以第一种方式提起的,即股东将在向法院登记后起诉。代表的选择主要是尊重当事人的意见,投资者可以通过协商选择自己的代表。但是,考虑到投资者都是个人,没有太多的沟通和接触,并且彼此不熟悉,法院可以发挥主导作用,解释注册投资者的地位,并推荐有代表性的投资者作为代表。如果以第二种方式提起诉讼,即保险机构为代表人,所有诉讼主体均在法院登记,法院不需要经过确定代表人的程序,保险机构可以作为代表人直接参加诉讼。”黄德清说道。
“但我们也考虑了一种可能的情况,即在第二种诉讼模式下,投资者明确拒绝保险机构作为代表,即‘明示撤回’。这样,诉讼可以通过“两条途径”同时进行。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组织这些人共同推荐代表作为代表参加诉讼。根据法律,一个案件可以推荐2至5名代表。这解决了其他投资者的问题。”黄德清进一步解释道。
然而,进入正式程序后,不同的投资者对同一案件会有不同的主张。张志旺是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他告诉《证券日报》,他收到了一群投资者的委托,要起诉上述四家公司中的两家。“其中一名投资者涉及数千万元人民币,损失惨重。然而,目前行业内对于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是由多种因素诱发还是由空.诱发仍存在争议但是,诱发多重因素和诱发空有不同的索赔条件(因果关系的确定)和索赔额的计算方法。根据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公告,该诉讼是基于多种类型的诱惑。我所代表的投资者暂时不打算参与这场代表诉讼。”
对于这种情况,黄德清表示,法院也考虑到了。“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个人投资者可能还会主张,除了共同事实之外,它还是非常个人的事实。此时,我们将一起尝试并做出单独的判断。判决中也会有不同的表述,个别事实的判决结果将分别列出。”
对于未参加登记或未进入诉讼的投资者,可直接适用法院代表人诉讼的判决结果,无需通过诉讼获得权利救济。投资者可以进一步节约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被保险机构是“高期望”
关于保险机构是否参与上述四家公司的诉讼,黄德清表示,有必要根据征集期结束后委托给保险机构的投资者人数来判断。
目前,证券监管体系中有两个投资者保护机构,即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保险基金”)和中国证监会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投资服务中心”)。当《证券日报》记者问两家保险机构是否接受了投资者的委托时,保险基金回答暂时没有内容可以发布,而投资服务中心则表示暂时不便透露。
“如果保险机构能够参与诉讼,将对维护投资者权益、提高法院审判效率大有帮助。对于投资者来说,保险机构的介入可以充分发挥其专业判断能力,更好地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对于法院来说,作为保险机构的代表,法院不需要进行确定代表的程序,这有利于诉讼的推进。此外,凭借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还可以促进沟通,最终就相关专业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黄德清说道。
一些律师还表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集体诉讼不仅是降低诉讼成本的一个示范,也是将索赔收入延伸到“长尾的尾巴”的一种探索,这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参与索赔的股东数量激增,并对上市公司和证券市场产生深远影响。因为“如果投资中心作为代表被起诉,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甚至无需注册就可以获得赔偿。”
刘俊海表示,集体诉讼的一小步将是资本市场的一大步。保险机构要想成为投资者的“家庭”,就需要有强大的权利保护能力,提高业务水平,促进投资者的合理权利保护。无论是支持投资者提起诉讼,还是作为代表帮助公众投资者提起诉讼,他们都必须承担责任,确保每一个提起诉讼和支持诉讼的案例都经得起法律、社会和历史的考验。通过支持投资者的权利保护,资本市场的法治之轮将得到推进。
来源:零点娱乐时刊
标题:南京中院试水“集体诉讼” 开启A股投资者“零成本”维权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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