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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金融理财企业的角度看,银行不良资产的接收和处置涉及资产转让问题。 实践中,由于转让中的问题,经常发生债权转让人和受让人人均不能行使债权的事件。 因此,转让的法律效力问题是金融资产管理企业和利益相关者非常关注的问题。 一起看看吧

“不良资产债权转让,你了解多少?”

债权转让中的限制条款

贷款行和借款人约定在借款合同中禁止贷款行或者双方当事人擅自转让借款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不具有可转让性。 借款合同中常见的约定是,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这样的约定是否可以理解为双方当事人只对合同的变更作出了限制性的约定,而对合同主体的变更没有加以限制? 实践中有一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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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限制不能成为限制债权转让的理由

第一,银行贷款合同中,银行履行贷款义务后,享有债权是比较简单的权利人,权利主体的变更,不变更或者增加债务人的责任和义务。 在实践中,债权转让是一种有利的社会分工,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的市场行为。

第二,债权转让不是合同变更。 根据《合同法》第五章的规定,合同变更和合同转让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合同变更是合同复印件的若干变化,合同转让是合同主体的若干变化,即当事人一方将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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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如果贷款发生在合同法生效前,适用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民法通则没有区分合同权利转让和合同变更的区别,因此民法通则又限制了合同权利转让,此时债权转让是否受到限制?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即使未经债务人同意转让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认为适用时的法律合同无效,适用合同法合同比较有效, 据此认为民法通则第91条的规定不应该成为限制合同权利转让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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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协议合同主体问题

鉴于金融机构各分支机构之间的相对独立性,债权转让由受让人(贷款行)和买方(金融资产管理企业)签署转让协议,并由贷款行上级(如省分行)代替联合发布转让公告,发布转让公告的, 实际上,未经许可,省行代贷款行可能签署转让合同,发布转让公告,债务人可能主张转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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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之所以没有债权转让无效的风险,是因为债权转让人(银行)各级机构为同一法人,贷款行的高级行代贷款行为,在法律上应被视为比较有效。 另外,高级行代贷款行签署协议时,一般有总行的统一授权,高级行作为银行的代理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不应该有越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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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债权转让问题

(一)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的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企业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资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12号) (以下简称《十二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企业在国有银行诉不良债权后的诉讼主体变更问题上, 但是,对于金融资产管理企业以债权转让方法处置这些债权时的诉讼或者执行主体变更,由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具体规定,各地法院实际上掌握不同的东西,有的法院裁定不直接变更,有的法院要求资产管理企业解除合同,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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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必然会对涉及债权转让方法诉讼和执行的债权的处置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受让方和金融资产管理企业之间也会因债权转让产生纠纷。 因此,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就此问题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并就此问题加以确定。

(2)债权执行证明书

各地方高级人民法院监制的《债权执行证明》观察的若干事项规定:“债权证明不得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不得作为有价证券流通采用,不得转让。” 实际上,金融资产管理企业销售的债权,有多个正在执行中。 债权执行证书不得转让,妨碍了债权流通的顺利进行。 实务中,执行中债权的转让、移交文件中包括债权执行证明书的复印件。 这个方法会伪造风险,有可能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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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五章对债权转让做出了确定的规定,银行向资产管理企业转让债权受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的规定,涉诉债权也可以转让,但转让后向法院变更诉讼主体。 因此,在法律上,向法院申请债权证书的债权没有不可转让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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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权证书中记载的“债权证书不得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不得作为有价证券流通,不得转让”的限制,也就是债权证书脱离债权债务关系单独抵押、质押、质押 因此,上述债权证书上所载的“不可转让”的限制不应该成为债权转让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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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剥离的法律性质

债权转让还是合同转让? 金融理财企业的不良金融资产全部被国有商业银行收购。 不良金融资产的收购是债权转让还是合同转让,人们有不同的看法。

认为债权性不良资产剥离的法律性质是债权转让。

首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转让必须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由于不良资产债务人众多,用合同转让方法剥离不良债权的,势必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这实际上使不良资产的剥离成为不可能。 在大部分不良资产中债务人处于违约状态,寻找债务人是一个非常困难的事件,同时债务人不合作的情况非常普遍。 因此,不能逐一取得债务人关于债权转让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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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可以通过债权转让方法达到完全剥离债权性不良资产的目的。 由于银行已经履行了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义务,通常银行只对借款人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 债权转让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可生效,无需征得债务人同意。 这是因为可以通过债权转让银行将与贷款合同相关的资产转移到理财企业,从而达到剥离不良资产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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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根据银行与资产管理企业就债权性不良资产剥离签订的合同副本,被转让的也不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负担,而是债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建立中国华融资产管理企业、中国长城资产管理企业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企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6号)第4条规定,不良贷款剥离的范围为:“按照现行贷款分类方法剥离逾期、停滞、坏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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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离不良资产的具体办法,由人民银行和财政部明确,由相应的银行组织实施。 ”不符合该剥离条件和范围的债权转让是否比较有效? 在金融资产管理企业的诉讼实践中,部分债务人、担保人认为诉讼项下的债权不符合上述剥离条件,因此以此债权转让为抗辩,要求法院认定诉讼主体不合格,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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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债权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企业进行的债权转让,如果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剥离条件和范围,该债权转让是否比较有效? [/s2/]

实践中,债权转让一般涉及三方当事人、转让人(债权人)、受让人、债务人。 在债权转让过程中,转让人和受让人首先签订债权转让合同,然后通知债务人。 这里提到债权转让时的问题,也就是债权什么时候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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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零点娱乐时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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