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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划存款支付收益金的便利,中信银行重庆高新分行客户经理和行长借机贪污。 前几天,上述事件在审判文件网上被公开。
判决书称,朱先生于年3月进入中信银行重庆分行,自年3月至年3月担任中信银行重庆高新技术分行企业银行部经理,主要负责贷款办理、存款吸收等业务。
贷款客户承诺协助完成存款任务
经法院审理,在职期间,朱某获悉喜地山企业需要融资,主动联系喜地山企业相关财务负责人,推荐向中信银行重庆高新技术支行贷款。 随后,朱某代表中信银行重庆高新技术支行与喜地山企业就贷款方案进行了协商,双方约定喜地山企业在贷款额10%的年总价格内承担贷款利息和存款收益率。

朱先生将此贷款案报告给时信银行重庆高科技支行行长翁先生后,翁先生同意。 经中信银行层层报纸批准后,中信银行重庆分行向喜地山企业及相关企业发放贷款共计7.4亿元。
喜地山企业在中信银行重庆高新技术支行贷款后未按约定完成银行存款任务,委托中信银行重庆高新技术支行委托第三方企业完成存款任务,费用由喜地山企业承担。
与银行行长的私人存款收益率
介绍存款收益率业务并盈利,说明如何主动联系翁某,使第三方企业有能力向融资客户完成存款任务,但需按存款金额的2‰支付利润费。
年3月25日,何某联系的冀中宏远国际贸易有限企业在中信银行重庆高新技术支行存款1亿元,完成喜地山企业的存款任务。 喜地山企业按约定支付存款收益率费用,某地盈利35万元。 感谢翁某、朱某提供的援助,何某为朱某的利益花了20万元? 朱某把这笔钱拿到翁某办公室,翁某的决定两人平分,朱某分十万元。

年上半年,翁某联系存款客户英业达(重庆)有限企业为喜地山企业完成存款任务,喜地山企业应支付英业达企业存款收益率80万元。
由于英业达企业要求支付现金,翁某将朱某安排到喜地山企业领取存款收益率费。 根据翁某的安排,朱某年3月19日从喜地山企业领取存款收益率150万元,朱某将这笔钱带到翁某办公室,除去已支付的80万收益率后,翁某将其中的70万元与朱某平分,朱某分得35万元。 年初,翁某从朱某处回归15万元,朱某实际获得存款收益率20万元。

在此期间,朱某合伙翁某办理贷款、吸收存款职务方便,收受何某给予的贿赂20万元。 从喜地山企业收到的存款收益率侵吞了70万元。
年8月16日,石柱县人民检察院通知翁某因涉嫌受贿罪被朱某问话,同日朱某如实供述了该罪行。 次日,石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朱某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 年8月21日,朱某亲自向石柱县人民检察院提交涉案赃款45万元。
犯贪污罪受贿罪3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与国家工作人员翁某合作,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非法侵占公共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 法院指出,在共同犯罪中,朱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石柱县人民法院在一审中决定,朱某犯受贿罪、贪污罪、计罪、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来源:零点娱乐时刊
标题:“中信银行顾客经理贪污受贿 与行长私分存款回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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