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886字,读完约5分钟

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记录》(简称《纪要》),对企业纠纷、合同纠纷、担保纠纷、金融纠纷、破产纠纷等案件审理中存在的争议问题统一了审判思路。

根据《纪要》,在认真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选择个案按《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诉讼方法进行审理,并逐步开展试点工作。

另外,p2p企业或私募基金企业从事“场外筹资”,本质上是只有证券企业才能依法开展的融资活动,不仅规避了监管部门对融资融券业务资金来源、投资标的、杠杆作用等诸多方面的限制,也避免了市场的不合理 在案件审理中,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与资助人的异地配资合同,均认定为无效。

“最高法:场外配资合同一律无效!试点中国版“集体诉讼””

证券:试点中国版“集体诉讼”

会议认为,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出现了新的情况,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的审理对司法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需要利用其他学科行业的专业信息进行职业评估的问题,要逐一发挥专家证人的作用。

在案件审理方法上,除了以前流传的“一案一立、分案审理”的方法外,一点人民法院已经合并审理了部分案件,并根据示范判决进行了委托调解等改革,初步实现了案件审理的集约化和诉讼经济。

根据《纪要》,在认真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选择个案按《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诉讼方法进行审理,并逐步开展试点工作。

在此之前,今年6月,中国证监会相关负责人在提到“科创板关于如何考虑投资者民事权益救济安排的问题”时,为了帮助投资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比较了实践中存在的民事权益救济机制不完善的问题,提出: 其中包括推进“证券集团诉讼制度”的建立。

“最高法:场外配资合同一律无效!试点中国版“集体诉讼””

根据《纪要》,多名投资者可以就同一虚假陈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采用代表人的诉讼方法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根据登记立案时原告诉状所述虚假陈述的数量、性质及其实施日期、曝光日期或者更正日期等时间节点,统一投资者为共同原告 原告对被告实施了多项虚假陈述,主张可以分别登记。

“最高法:场外配资合同一律无效!试点中国版“集体诉讼””

权利登记期满后,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完成代表的推选工作。 不能选出代表的,人民法院可以协商当事人和代表。

对虚假陈述的曝光和更正,《纪要》大致指出,只要交易市场对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权威媒体刊登的曝光文案等新闻有明显反应,对一方主张市场已经知道虚假陈述的抗辩,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支持

此外,虚假陈述已经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应视为具有严重性的违法行为。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一方提出的监管部门作出处罚决定的行为没有重大答辩的,人民法院不支持。 另外,应当解释其抗辩不属于民商事案件的审理范围,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处理。

“最高法:场外配资合同一律无效!试点中国版“集体诉讼””

异地分配合同无效

会议认为,将证券市场信用交易纳入国家统一监管范围,是维护金融市场透明度和金融稳定的重要副本。 不受监管的场外筹资业务不仅盲目扩张资本市场的信用交易规模,也容易冲击资本市场的交易秩序。 融资融券作为证券市场主要的信用交易方法和证券经营机构的核心业务之一,是依法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金融业务,未经法律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筹资业务。

“最高法:场外配资合同一律无效!试点中国版“集体诉讼””

《纪要》指出,从审判实践看,异地筹资业务是指:第一,p2p企业或民营筹资企业利用网络新闻技术,建立游离在监管体系之外的融资业务平台,筹资者、筹资者和证券 是筹资企业利用计算机软件系统的二级分仓功能,利用自己的资金或以较低的价格向贷款人贷款,赚取利息收入的行为。

“最高法:场外配资合同一律无效!试点中国版“集体诉讼””

这些场外配资企业开展的经营活动,本质上是只有证券企业才能依法开展的融资活动,不仅避免了监管部门对融资融券业务中资金来源、投资目标、杠杆比率等诸多方面的限制,也加剧了市场的不合理波动。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除依法取得融资融券资格的证券企业和客户开展的融资融券业务外,对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和资金提供者的异地配资合同,人民法院均根据《证券法》第142条、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十条的规定,认定无效

“最高法:场外配资合同一律无效!试点中国版“集体诉讼””

场外筹资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筹资人按照场外筹资合同的约定,要求筹资人支付约定的利息和费用的,人民法院不支持。 配资人要求按照异地配资合同的约定,分享配资人聘用配资产生的利益的,人民法院不支持。

资方以采用筹资造成的投资损失为理由向资方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不支持。 资方通过变更密码等方式控制账户,说明资方不能及时平仓止损,并据此要求资方赔偿其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资方因资方招商引资、劝退订立,要求资方赔偿其全部或部分损失的,人民法院综合考虑资方招商引资、劝退行为的方法、对资方的实际影响、资方自身投资经验、风险评估和承担能力等因素,资方与其过错相适应

来源:零点娱乐时刊

标题:“最高法:场外配资合同一律无效!试点中国版“集体诉讼””

地址:http://www.02b8.com/yjdyw/325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