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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微信营销发展壮大,微信网购纠纷也迅速增多。目前,对于微信购物是否应该纳入消费者保护范围存在一些争议。有人认为,大多数微型企业经营者是无照经营,不具备市场主体资格,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提到的“经营者”。此外,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界定微信营销的性质和调整模式,也没有监管和维权的依据。

但是,笔者认为将微信购物排除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圈之外是一种狭隘的、有偏见的维权态度,不符合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不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法》关于“商业模式”、“经营者”和“消费者”概念的规定是原则性的和一般性的。《消费者权益法》没有明确将微信购物纳入调整范围,但也没有将微信购物排除在调整范围之外。这意味着法律的废除保护和支持了微信购物的权利保护。

诚然,微信营销以微信公众账户和个人账户作为其销售平台,不同于普通实体店营销,而且由于没有淘宝、京东这样的统一营销平台,与主流网上销售有很大不同。然而,微信营销也是一种商业模式。虽然它是建立在朋友圈的基础上,但它已经超越了熟人交易或私人交易的范围,具有广泛的操作性。此外,微型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是消费者交易的相对人;一些微型企业也有实体店,交易最终会在回归线下进行。尽管许多微型企业没有注册,但缺乏身份不会影响它们是经营者的事实。

尚维具有经营者的特征,是一个真正的经营者。与尚维相对应,使用微信购物的所谓“朋友”也是地地道道的消费者。因此,调整小微企业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符合法律消除的立法目的,是非常必要的。
在“互联网加”时代,微商务营销方兴未艾,它吸引了众多关注,成为许多消费者的主要消费模式。因此,相关方的市场监管和权益保护服务应该更加积极,特别是要利用好法律来维护市场的健康发展,满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需要。总之,不可能让消费者权益保护出现真正的空,也不可能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在法律的门外。

来源:零点娱乐时刊
标题:微信购物应纳入消法调整范畴
地址:http://www.02b8.com/yjdyw/23210.html






